广州市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美飨(厦门)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511号
原告:广州市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大道壹号文化广场E区C108房。
法定代表人:罗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飨(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范立基。
原告广州市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辉公司)与被告美飨(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飨公司立即向亿辉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78334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2.美飨公司立即向亿辉公司支付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2万元、差旅费用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亿辉公司、美飨公司双方签订一份《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亿辉公司承包美飨公司“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4688号美岁城四楼”,工程内容为美飨餐厅及其厨房天花、墙地面装饰(含水部分),工程工期暂定为2个月,工程总价款为1429481元等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亿辉公司依约严格履行了合同,并将工程在2019年1月28日交付美飨公司验收。美飨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验收后,又提出了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亿辉公司又严格按美飨公司要求于2019年3月25日完成增加的工程,合同的总造价增加至1727348元。但美飨公司仅支付了944000元后,就不再依约支付工程款。为此,亿辉公司多次发函及电子邮件向美飨公司催款,但美飨公司至今仍不支付欠款。美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作为违约方的美飨公司还应支付由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
美飨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美飨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举证、质证权利。亿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室内装修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关于申报工程结算函及附件、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关于再次申请支付装修工程结算款的函及附件,除律师费发票没有原件本院不认可其真实性外,本院对上述证据中其他证据的表面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7日,美飨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承包方)的亿辉公司签订一份《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1、工程名称为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4688号美岁城四楼,合同工程期暂定2个月,由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2、工程内容为美飨餐厅及其厨房天花、墙地面装饰,按照甲方提供的美岁城美飨-香港篇餐厅施工图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作为报价及施工依据;3、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为1429481元,合同签订即日起7天内甲方按工程款总造价的30%即428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支付给乙方,随工程进度乙方于工程施工20日甲方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8%即258000元工程进度款给乙方,随工程进度乙方于工程施工40日甲方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8%即258000元工程进度款给乙方,随工程进度乙方于工程施工60日甲方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8%即258000元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报完工后甲方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即142000元工程进度款给乙方;4、工程完工后双方在15天内办理完结算,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4%(含工程变更部分),留6%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剩余6%(含工程变更部分)待合同质保期满及乙方尽到保修责任后七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5、若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延期超过三天从第四天起甲方需补偿乙方应付未付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滞纳金,且工期顺延;6、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保修期为六个月(甲方供料部分除外),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一方违约而导致对方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的,其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用及由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函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外,双方就其他相关合同事宜作出了约定。
2019年6月19日,亿辉公司向美飨公司发出一份《关于再次申请支付美岁城美飨餐厅及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装修工程结算款的函》,函件载明:厦门美岁城美飨餐厅及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室内装修工程的结算[含变更增(减)工程]金额分别为1727348元、349129元;截止今日美飨公司仅支付厦门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的部分工程款944000元,尚欠1132477元未支付亿辉公司;现距厦门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完工及因美飨公司原因叫停厦门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装修工程已近5个月,各工种的劳务工人及各材料供应商均不断多次要求加紧结算与付款,且他们的情绪亦已经开始骚动起来,故现再次恳请美飨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两个装修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028836元(1727348元×94%-944000元+349129元)给亿辉公司。美飨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立基在上述《关于再次申请支付美岁城美飨餐厅及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装修工程结算款的函》签字并确认相关工程量及款项。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亿辉公司与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的律师费为2万元元。
庭审过程中,亿辉公司陈述,亿辉公司具有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营业执照中有写明;《关于再次申请支付美岁城美飨餐厅及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装修工程结算款的函》中美飨控股有限公司盖章是因为美飨控股有限公司为美飨公司的关联企业。
本院认为,美飨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亿辉公司与美飨公司签订的《美岁城美飨餐厅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美飨公司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根据美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关于再次申请支付美岁城美飨餐厅及马哥孛罗酒店泰国餐厅装修工程结算款的函》,美飨公司尚欠本案讼争装饰装修工程项下的工程款783348元。现亿辉公司主张美飨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783348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可。美飨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必然给亿辉公司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亿辉公司主张美飨公司支付未付款项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2019年8月20日后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相关的贷款利率,亿辉公司主张的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在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范围之内,故本院认定美飨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起向亿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损失计至美飨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亿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用5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实际发生,亿辉公司可待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美飨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美飨(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3348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783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3元,由美飨(厦门)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占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