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强、方建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惠强,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廖志豪(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建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严巧玲(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超文,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伟健,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张国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荣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建有、邓超文、陈惠强伙同黎伟健等人于2018年2月中旬在新兴县新城镇侍郎57号之六房屋开设赌局,让何某等人在赌局内进行参赌。其中方建有、邓超文、陈惠强是该赌局的组织者,黎伟健是赌局的发牌、理荷和抽水人员,陈惠强负责在赌局中看风、给赌博人员开关门以及收集每天赌局的抽头渔利,方建有、邓超文负责在赌局中参赌。该赌局每天早上11时左右开始,直至下午17时左右结束,赌局是以摆“十三张”、“推牌九”等形式赌博,该赌局每天参赌的人至少在20人以上,参赌人员以现金下注、搭注的方式参赌,每注参赌金额没有限制,赌局在庄家赢钱的情况下,就会进行抽水,每次抽水在10-50元不等,赌局开设至今,抽头渔利约11000元。被告人方建有、邓超文、陈惠强、黎伟健等人对抽头渔利的11000元进行分成。
值班律师廖某提出的书面法律帮助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惠强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惠强系坦白、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惠强减轻处罚。
值班律师严巧玲提出的书面法律帮助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方建有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参与时间短,是家中主要劳动力。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建有从轻处罚。
值班律师潘景伟提出的书面法律帮助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邓超文系自首;3.被告人邓超文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超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值班律师张国星提出的书面法律帮助意见:1.被告人黎伟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黎伟健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足才走上犯罪道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伟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8年5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案参赌人员十余人,依法当场收缴参赌人员赌资及作案工具板凳、凳椅、桌子、天九牌等,并对参赌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9日,黎伟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新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邓超文、方建有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7月16日主动到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物证天九牌、桌子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证人何某、顾某、彭某、莫某、罗某、梁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黎伟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建有、邓超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惠强、黎伟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的违法所得11000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伟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惠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方建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邓超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前被先行羁押29日,折抵刑期29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五、追缴被告人陈惠强、方建有、邓超文、黎伟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洁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宇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