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雄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世雄,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黄世雄在其使用的车牌号为粤W×××**的小汽车容留卢某(2004年4月10日出生)、梁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被告人黄世雄及吸毒人员卢某于新兴县新城镇裕民街有办法发廊门前路段被抓获,办案民警现场从被告人黄世雄驾驶的粤W×××**号小汽车内查扣净重为0.36克的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经对二人尿液使用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值班律师提出以下法律帮助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世雄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黄世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世雄依法免予处罚,或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世雄处扣押到的粤W×××**号本田牌雅阁小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黄某。被告人黄世雄此前无犯罪前科。2018年3月22日,新兴县公安局对黄世雄伙同卢某吸毒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物证疑似毒品、小汽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尿液检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卢某、黄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黄世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雄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世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世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世雄系初犯、偶犯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不符合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情形,对值班律师提出的相应法律帮助意见,不予采纳;对值班律师提出的其他法律帮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世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二、没收扣押的毒品氯胺酮0.36克,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洁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温创业
书记员陈宇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