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运生、詹行牛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运生,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张国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行牛,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少军,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严巧玲(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运生、詹行牛、李少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运生、詹行牛、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欧阳运生在明知被告人詹行牛、李少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水电安装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詹行牛、李少军签订了《新兴金源旺养生会所空调水电安装合同》将工程发包给詹行牛、李少军,合同施工地址位于欧阳运生向新兴县万富投资有限公司承租的新城市广场在建酒店的6至8楼。被告人欧阳运生和詹行牛、李少军之间的空调水电安装合同中没有就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约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工程开工前末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被告人詹行牛和李少军在承包该项工程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查核施工人员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临时聘请殷某等人为该工程的施工人员进场负责水管安装等工作。施工前,被告人詹行牛和李少军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教育培训、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2017年10月29日,殷某在新城市广场在建酒店的6楼施工期间危险施工作业导致触电当场死亡。被告人欧阳运生、詹行牛、李少军于2018年3月1日依法到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值班律师张国星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被告人欧阳运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属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欧阳运生从轻处罚。
值班律师潘景伟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行牛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詹行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2.属初犯,从事正当职业;3.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4.认罪悔罪。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詹行牛从轻或免予处罚。
值班律师严巧玲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军的罪名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李少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2.案发后积极处理现场情况,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作出合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4.属初犯、偶犯;5.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少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殷某的家属与被告人李少军、詹行牛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少军、詹行牛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6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已兑现,赔偿款实际由三被告人共同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运生、詹行牛、李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书证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兴县新城市广场“10.29”酒店装修人员触电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及处理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副本、新兴县人民医院出诊登记本、物业租赁合同、新兴金源旺养生会所空调水电安装合同、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人方某、李某、刘某、吴某、廖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运生、詹行牛、李少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运生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水电安装相关资质的被告人詹行牛、李少军,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工程施工前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被告人詹行牛、李少军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没有核查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临时聘请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意见,理据充分的,予以采纳;理据不足的,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运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詹行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少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伟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梁贵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