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北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8)粤5321刑初197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北才,绰号:“大炮”,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北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北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潘北才于其新兴县旧屋内容留温某、杨某、梁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吸毒人员温某、杨某、梁某于新兴县某出租屋二楼被查获,经对温某等人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潘北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潘北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潘北才庭上认罪悔罪,需要照顾患病家属,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潘北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潘北才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北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温某、杨某、梁某、黄某1、董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潘北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北才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北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潘北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潘北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北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值班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法律帮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北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燕霞

相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