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树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金树,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兴县,捕前住新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被捉获羁押,于同日对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金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金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0日11时12分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新兴县新城镇桥亭村一巷道时,查获有吸毒嫌疑的叶金树,民警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在被告人叶金树身上搜出毒品嫌疑物10小包、人民币现金550元和手机2台。经查,被告人叶金树于2018年1月7日下午在广东省珠海市用6000多元向一名叫“辉哥”的男子购买了毒品10小包,其中2小包为毒品海洛因,8小包为毒品冰毒,后叶金树携带购买到的毒品于2018年1月10日早上从珠海市乘车返回新兴县,在新城镇桥亭村一巷道被民警抓获。
经称量,10小包毒品嫌疑物总净重为47.69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小包(净重为15.38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8小包(净重为32.31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值班律师潘景伟提出以下法律帮助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金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叶金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金树认罪悔罪,家庭条件特殊,父亲已去世,其母亲患病需要其照顾。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叶金树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刑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叶金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新兴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被告人叶金树吸毒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金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物证毒品嫌疑物、手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结果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抽样笔录、称量笔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等;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邝某、简某、满某的证言;被告人叶金树的供述;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树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47.6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金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叶金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金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系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并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金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
二、没收毒品海洛因15.38克、甲基苯丙胺32.31克,由保管机关新兴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李小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绍宏
书记员梁燕霞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