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联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刑初48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联,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李月平(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联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海贤、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伟联多次到新兴县*****某公司维修车间及生产车间实施盗窃,共盗得一条磨轴、两个马达及一个转子。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陈伟联在盗窃得手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扣了被盗的转子一个,并将陈伟联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两个马达价值为68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被告人陈伟联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练某的陈述;证人梁某1、梁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联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伟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提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联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伟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伟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转子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伟联此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联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伟联于2019年12月3日盗窃转子时被人发现,所盗转子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系犯罪未遂。由于本案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在同一量刑幅度内,依法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陈伟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被盗的部分物品已被追回,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值班律师提出的法律帮助意见,理据充分的,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伟联退赔马达折价款人民币680元给被害人练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伟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梁贵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