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刑初63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计,绰号:“话梅仔”,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区志雄(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剑波,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莫逗道(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国才,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尹元胜(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雄添,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国友,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情(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金棠,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1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廖志豪(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冼利英,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自强(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子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涉嫌赌博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6月2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荣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及其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区志雄、莫逗道、尹元胜、梁荣军、李情、廖志豪、黄自强、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等人分别于2018年6月5日至7日在新兴县某村组织开设赌场,其中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傅健聪等人负责组织开设赌场,覃雄添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梁子盛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及组织参赌人员到场参赌,覃国友、冼利英、简金棠等人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范文锋负责提供场地并安排黄某1在赌场外围望风。刘亚计伙同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等人组织开设赌场抽水获利约10000多元并按成数分成得益,覃国友、冼利英等人则通过给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分别非法获利约1600元、100元,梁子盛通过放贷及组织人员到赌场参赌非法获利约450元,简金棠通过参赌及搭载赌客非法获利约300元。2018年6月7日,新兴县公安局到现场查处,抓获赌博违法人员23人。

2.2018年2月中旬,陈金树、王新桂、刘亚计等人在新城镇大稳村一村道内开设赌场,该赌局多次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局中以抽头渔利的方式进行非法获利,该赌局是以陈金树为组织者,王新桂、刘亚计组织人员到赌局参赌,陈树灿、陈远庆负责在赌局中“看风”、“带路”工作,违法人员梁淑玲、陈文海等人多次到该赌局进行参赌。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下列证据:物证手机、对讲机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人叶某1、崔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亚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一宗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第二宗事实辩解称其只是带了两个人一起参与赌博,陈金树给了其两三百元,但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指定辩护人区志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人刘亚计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在新城镇大稳村开设赌场过程中,没有参加分红,只是带赌客到场参赌,且带客人数并不固定,其只起到中介人的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少。3.开设赌场时间短,非法获利少。本案各被告人不应区分主从犯。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刘亚计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莫逗道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人伍剑波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伍剑波从轻处罚。

被告人简国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不是组织者,只是带人去参赌,且没有获利,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尹元胜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简国才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简国才是主犯且与同案人刘亚计等人同等量刑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请法庭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简国才予以从轻量刑: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简国才是主犯,但简国才只参与了6月6日后半晚开设赌场的犯罪。2.无证据支持被告人简国才在本案中分取红利,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吻合,且不符合常理。3.被告人简国才对本案其他人的分工与分利过程均无参与,与共同犯罪的主犯特征不相符。

被告人覃雄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只是介绍人去赌博,没有发牌及抽水,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荣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认定被告人覃雄添是赌场老板的证据不足:1.证明被告人覃雄添是赌场老板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刘亚计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与之互相印证,但该供述与同案人伍剑波、覃国友等人的供述互相矛盾,该供述的可信性存疑。2.庭审查明被告人覃雄添获利金额为800元,比一般参与的覃国友获利1300元还要少,认定被告人覃雄添是赌场老板显然不合情理。3.证人何某1、黄某1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刘亚计是赌场的老板,并未辨认出覃雄添是赌场老板;(二)被告人覃雄添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金额不大,情节较为轻微。2.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3.是初犯。

被告人覃国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主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获利为1300元。

指定辩护人李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人覃国友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国友开设赌场的事实不够清晰,影响对被告人覃国友主观目的、犯罪情节等的认定,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后,对其从轻处罚。2.是从犯。3.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4.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5.系初犯、偶犯。6.需照顾患病或年幼家人。综上所述,请法庭对被告人覃国友从轻或减轻从罚。

被告人简金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廖志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人简金棠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是坦白,应当减轻处罚。2.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3.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简金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冼利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黄自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冼利英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开设赌场中受他人安排搭人参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2.自愿认罪。3.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冼利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子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仅是参与赌博及帮人向赌场老板借款,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梁子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2.系从犯,在共同犯罪只是带人参赌,参赌时间短,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身患严重疾病,近期不定期进行了手术,不适宜关押。4.已表示悔罪。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梁子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亚计物色赌博场地及购买赌具,组织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傅健聪(另案处理)等人自2018年6月5日至7日间在新兴县某村一闲置鸡舍内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等人除了各自联系赌博人员到场聚赌外,还负责在赌场巡视等工作。被告人覃雄添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理赔,被告人梁子盛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及组织赌博人员到场聚赌,被告人覃国友、冼利英、简金棠等人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参与赌博。2018年6月7日1时许,新兴县公安局到现场查处,抓获赌博违法人员23人(包括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冼利英、梁子盛在内)。次日,新兴县公安局对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冼利英、梁子盛的赌博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上述行政拘留均已执行,罚款均已缴纳。2018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新兴县新城镇南景苑门前公路抓获被告人刘亚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简金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刘亚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伍剑波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简国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明:(1)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7日在新兴县簕竹镇六联村委四喜村查处赌博时,现场抓获涉案的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梁子盛、冼利英,同年7月20日在新兴县新城镇南景苑门前公路抓获被告人刘亚计,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简金棠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此前曾受过刑事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款收据,证明: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梁子盛、冼利英于2018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以赌博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情况,上述行政拘留均已执行、罚款均已缴纳。

3.通话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证明:(1)被告人间或者被告人与参赌人员间的通话记录;(2)公安机关依法对搜获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3)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手机依法提取电子证据,形成证据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1)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2)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查获扑克牌、现金、对讲机、胶凳等物,予以收缴。

5.证人崔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晚11时许,“眼训二”(经辨认为陈某1)邀请我到一个赌局参赌。到次日凌晨时分,我跟着陈某1、“阿灿”一起去了簕竹镇一个鸡舍的赌局,我下注参赌输了200元。赌局有二三十人参赌,“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是赌局的组织者,参赌人员说在场的“阿波”也是老板之一。赌局有专人发牌抽水、看场、望风。入场的参赌人员都有200元现金派发;(2)崔某1辨认出赌局组织者刘亚计(话梅仔)和伍剑波(阿波)、邀请其去赌博的陈某1(眼训二)、看场男子覃雄添。

6.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中午11时许,“三哥”(经辨认为梁子盛)跟我说近期有个赌局开档,说到场就可以拿到200元的“撑场费”,让我一起去。当晚11时许,我跟着梁子盛等一起去某鸡舍的赌局,同行的还有梁某1、“阿华”等人,都是梁子盛组织一起去参赌的。赌局先后以“摆六张”、“三公撑船”等形式赌博,有四五十人参赌。赌局中有专人负责发牌、抽水及放贷。“话梅仔”安排梁子盛负责放贷,期间我还看见梁子盛借了2000元给“阿华”用于赌博,有人给了梁子盛100元作为好处费;(2)黄某1辨认出梁子盛(三哥)、负责派牌、抽水的男子覃雄添、一起参赌的梁某1。

7.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和6日晚,我跟随“阿华”、“三哥”(经辨认为梁子盛)、黄某1等人来到簕竹的赌局。赌局先后以“摆六张”、“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参加下注输了钱。赌局中有人提及“话梅仔”是赌局的老板之一。赌局中有人负责发牌、理赔及抽水工作。赌局中还有放贷,我输钱后曾向梁子盛借了1000元。“阿华”说参加赌局会有200元现金派发,在第一晚赌局散场后梁子盛在车上就给了我们每人200元,第二晚因为被民警查处,没有分到钱;(2)梁某1辨认出在赌局放贷的梁子盛(三哥)。

8.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7日凌晨1时许,我和“阿波”(经辨认为伍剑波)、何某1、“阿香”、陈某1等在高卡酒吧喝酒,伍剑波提议去赌钱,然后我们一行人搭乘伍剑波驾驶的小轿车一起去簕竹镇某鸡舍的赌局。赌局中约有30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赌注最小100元,不设上限。赌局有人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可抽水200元至600元不等,我和伍剑波、何某1、陈某1均参与了赌博,直至民警前来查处;(2)叶某1辨认出驾车搭载其一行人前往赌局的伍剑波(阿波)以及一起前往赌局的何某1、郑某1(阿香)、陈某1。

9.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23时许,我和叶某1、何某1等人在高卡酒吧喝酒,叶某1说要去赌博。随后我们三人搭乘“阿波”(经辨认为伍剑波)驾驶的小轿车去赌场。赌局约有30人使用一副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我也参与了赌博。赌注100元起步,不设上限,有人专门负责抽水和发牌,每局抽水200元至500元不等;(2)陈某1辨认出驾车搭载其前往赌局的被告人伍剑波(阿波),一起前往赌局的何某1、叶某1。

10.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一名叫“邓兰”的女子说带叶某1去“赚点钱”,然后我与叶某1跟着该女子上了一台黑色小轿车前往女子说的赌局。赌局中有约20多人参赌,赌注最小100元,没有上限,有一个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钱从300元至600元不等;(2)何某1辨认出搭载其到赌局的男子即被告人伍剑波以及一同前往赌局的叶某1、郑某1(邓兰)。

11.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明:伍剑波分别于2018年6月6日凌晨1时许和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两次带其去簕竹镇六联村委一鸡舍开设的赌场,赌场内约有30人参与赌博。

12.证人梁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23时许,“阿友”(经辨认为覃国友)驾车接上我和“阿俊”(经辨认为曹某1)一起去某某村赌博,有人带着我们去到开设赌局的鸡舍。有约40人围着赌博,我和曹某1跟着下注都输了钱,覃国友则在赌场内走来走去察看场内情况。赌局有人负责发牌、抽水的,每局抽水约200元至500元不等。第二晚覃国友又搭载我和曹某1一起去赌博,直至民警前来查处;(2)梁某2辨认出带其参赌的覃国友(阿友)、一起去参赌的曹某1(阿俊)。

13.证人曹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22时许,覃雄添叫覃国友去赌博,覃国友驾车搭载我接上梁某2后一起去簕竹派出所附近的一条村,覃雄添派人出村口接我们进去。赌局中有约30多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参加下注。上述赌局中我输了钱,通过覃国友向覃雄添借了5000元。第二晚我和覃国友、“花佬”再次去到上述村落的赌局,参赌十几分钟后,便有公安民警前来查处。赌局有人放贷,有人负责发牌、抽水、望风,其中覃雄添负责发牌、抽水,也借过钱(直接在抽水钱中拿)给我;(2)曹某1辨认出驾车搭载其到赌局的覃国友,在赌局中负责发牌、抽水、放贷的覃雄添。

14.证人邓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23时30分许,冼利英说去到赌局“撑场”有钱拿,于是我跟随冼利英驾车在一辆白色轿车的带路下一起去到簕竹一赌局。赌局约有二三十人使用扑克牌赌钱,不久就有民警来查处;(2)邓某1辨认出被告人冼利英。

15.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7日凌晨时分,我搭乘同村苏某2驾驶的摩托车一起去到簕竹圩镇,由一辆黑色小轿车带路去到六联村委一闲置鸡舍开设的赌局。赌局已经有30多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我下了两注后就没再下注。赌局有专人发牌、抽水,赌注最少100元,不设上限。

16.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6日22时许,我跟随一男一女来到某村一闲置鸡舍开设的赌局赌博,赌局里使用扑克牌以“摆六张”、“三公撑船”方式赌博。有专人负责发牌和抽水,当晚前后有五六十人参与。

17.证人梁某3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晚11时许,我搭乘伍某1安排的一辆红色本田轿车去到簕竹一条村落开设的赌局参赌。赌局中有约30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赌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有专人发牌和抽水。当晚我没有下注,待赌局结束后有人从抽水的钱中拿了200元红包给我。第二天晚上,我跟随伍某1再次来到该赌局,参赌人员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直至公安民警前来查处;(2)梁某3辨认出拉拢其到赌局的伍某1(阿灿)。

1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6日22时许,我搭乘“阿强”驾驶的车辆,跟“四婆”、“阿萍”一起去新兴簕竹一鸡舍开设的赌局。赌局有三四十人围在一起赌博,我们参与下注,直至后来赌局被民警查处。赌局使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注最少100元。

19.证人方惠萍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22时许,我跟“四婆”、“阿秀”(经辨认为陈某1)一起搭乘“阿强”(经辨认为李某1)驾驶的车辆一起去簕竹一鸡舍开设的赌局。赌局有十多人围在一起赌博,发牌的人给了我和“四婆”分别100元;(2)方惠萍辨认出驾车搭载其一行人前往赌局的李某1(阿强)以及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陈某1(阿秀)。

2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6日晚8时许,“大东风”打电话给我说今晚在某村开赌局,让我帮忙望风,我答应了。当晚10时许,“大东风”给我一台对讲机,交待让我留意进出村口的车辆,特别是警车,有情况要马上通过对讲机告诉他。望风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大东风”会支付我200元报酬。

21.证人温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7日0时许,我根据刘亚计发来的定位,驾车去到某某村的赌局。赌局约有30人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我也参与赌博,直至被公安民警查处。赌局赌注最小100元,不设上限,有专人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300元至500元不等,有专人在赌局中放贷、望风。赌局对到场的参赌人员都会派发红包。刘亚计和“阿灿”均是赌局的老板,平时他们都在赌局中巡视,指点其他人员的工作;(2)温某1辨认出刘亚计(话梅仔),在赌局中负责发牌、抽水的覃雄添(“阿添”)。

22.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晚,“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打电话给我,让我坐“唐仔”(经辨认为简金棠)的车去簕竹的赌局撑场、售卖水和香烟。之后连续两晚我搭乘简金棠的车去了前述赌局。赌局是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约30-40人参赌,赌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赌局有专人负责发牌和抽水,抽水的金额是根据席面金额来确定的,还有人放高利贷,“肥佬”(经辨认为梁子盛)是其中一个放贷的人。刘亚计是赌局老板之一,简金棠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阿添”(经辨认为覃雄添)也是赌局的工作人员,负责看场。我在2016年跟刘亚计认识的,他是以赌为业的,他在其它地方开赌局都让我到场拉人气,售卖水等。在赌局结束时,刘亚计会给撑场的人派发200元红包;(2)何某1辨认出赌局组织者刘亚计(话梅仔)、接送参赌人员的简金棠(唐仔)、赌局放贷的梁子盛(肥佬),参赌及看场的覃雄添(阿添)。

23.证人谭某1、练某1、练某2、钟某1的证言,证明:涉案的鸡舍是钟某1的,后来钟某1租给练日华、谭某1夫妇使用,但两人均不知道被用来开设赌局。

24.被告人刘亚计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我经向“大东风”(经辨认为范文锋)确认,某村有适合开赌场的鸡舍。2018年6月5日晚上,我跟“阿添”(经辨认为覃雄添)、“阿才”(经辨认为简国才)、“阿波”(经辨认为伍剑波)商量,一致同意在上述鸡舍开设赌局。当晚10时许,我们去到物色好的闲置鸡舍,安排“堂仔”(经辨认为简金棠)接应参赌人员,到晚上11时许已经有40多人参赌,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结束。到次日晚上,我们在该村的另一处闲置鸡舍继续开设赌局,我还安排何某1带饮料、水和一些食物到赌局售卖,仍然由简金棠接应参赌人员。当晚约有50-60人参赌,至次日凌晨1时许遭到公安民警查处。上述赌局是我、覃雄添、简国才、伍剑波合股,赌局利润由四人平分,我分别获得了9000元、3000元的分成。赌局安排覃雄添负责发牌、抽水、理荷,“阿灿”(经辨认为伍某1)负责看场和望风,我和简国才、伍剑波在赌局里巡视,有时也会下注,其中帮忙发了几盘牌和抽水,还有几名年轻人负责望风,也让范文锋帮忙找人帮赌局望风,在第一晚赌局结束后我给了1000元范文锋。赌局使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我们从中抽水渔利,然后我们合伙人按股份占比分成。赌博的场地我们都是临时用简易棚架搭建或者废弃鸡舍里进行的,赌局的简易铁棚、赌博工具是我买来的。赌局的工作人员中,负责带人来赌博的,每带一人来参赌可以获得100元和300元车费,负责发牌、抽水的有500元,前来参赌的人都可以获得200元现金派发,负责在赌局放贷的每借贷1000元给参赌人员的可以从抽水款中拿出50元给放贷的人,另外放贷的人每晚还会有200元,负责接送的司机每晚发工资300元,负责在赌局中摆卖东西的每晚发工资200元;(2)被告人刘亚计辨认出共同开设赌场的合伙人覃雄添(阿添)、简国才(阿才)、伍剑波(阿波),负责看场和望风的伍某1(阿灿)、司机简金棠(堂仔)。

25.被告人伍剑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8年6月6日凌晨时分,“阿强”邀请我去赌博,于是我驾车搭载“阿强”,由“阿强”带路或去到村口有人指路给我们去到开设赌局的鸡舍。赌局有二三十人参赌,有人专门发牌、抽水,但抽水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26.被告人简国才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6日晚,经向伍剑波确认后,我驾车带着我开平朋友还有冼利英一起去到簕竹圩,由伍剑波安排的人带路直接去到四喜上村鸡舍的赌局,直至后来被民警抓获。“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阿添”(经辨认为覃雄添)等人开设的赌局是使用抽水的方式牟利的,但具体如何分成我不清楚,在赌局现场我看见伍剑波参赌,刘亚计、覃雄添都在一旁站着。赌局外围有人带路,现场有矿泉水提供,有专人发牌抽水,赌局提供扑克牌、台及凳子给人用于赌博;(2)简国才辨认出被告人刘亚计(话梅仔)、覃雄添(阿添)、伍剑波、冼利英。

27.被告人覃雄添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阿灿”(经辨认为伍某1)是我老板,他每晚发工资给我,金额视赌局抽水的情况而定,在簕竹镇开设赌局第一晚给了500元,直接在抽水的钱拿给我。跟覃国友联系也是根据伍某1的安排,包括发定位给覃国友,让他拉参赌人员来赌局参赌。2018年6月5日晚,覃国友带一天堂男子来赌钱,天堂男子输钱后,他就问覃国友借钱,后来由我作为担保,伍某1让人借了5000元给天堂男子。在簕竹镇的赌局中,伍某1和“话梅仔”有份,他们都是老板,我只是帮伍某1打工。伍某1通过我给了覃国友报酬1600元。赌局提供了凳子、桌子、扑克牌等工具给场内人员赌博,到场的人都会有200元现金派发。赌局有多人参股的,并安排好专人负责拉人参赌、带路、望风、现场放贷、发牌抽水等,但具体情况伍某1才清楚;(2)被告人覃雄添辨认出赌局的组织者伍某1(阿灿)。

28.被告人覃国友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5月底,我与“阿灿”(经辨认为伍某1)认识,他说他开赌局的,具体事宜让我跟覃雄添联系。之后我与覃雄添联系,覃雄添跟我说可以支付每晚1300元作为我搭参赌人员去赌局参赌的报酬。2018年6月5日、6日晚,我通过覃雄添所发定位,分别搭载了“花佬”(经辨认为梁某2)、“阿俊”(经辨认为曹某1)到簕竹的赌局,为此伍某1通过覃雄添给了我1300元现金。覃雄添帮伍某1打理赌局,搭人去参赌的车费、报酬问题我都是跟覃雄添沟通。覃雄添在赌局中负责看场,防止参赌人员出千、搞事等等。赌局中约有25人参赌,有人专门负责发牌、抽水,有免费矿泉水提供,进入赌局有人带路,赌局上提供了扑克牌、台凳等给人赌博,当时曹某1输了钱,也是找我向覃雄添借了5000元。赌局中,“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曾经与两个年轻男子一起看场,“阿才”(经辨认为简国才)、“阿波”(经辨认为伍剑波)也是搭载参赌人员上赌局参赌的;(2)覃国友辨认出被告人刘亚计(话梅仔)、覃雄添、伍剑波(阿波)、简国才(阿才)、伍某1、曹某1、梁某2。

29.被告人简金棠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我自2018年5月始跟刘亚计一起在各赌局帮忙搭载参赌人员参赌。赌局是流动式的,与一些当地人合作,其中在簕竹镇一个养鸡场开设的赌局主要是刘亚计、“阿波”等人,各人还负责寻找一些赌客去那里参赌,并安排专人理荷、望风、放贷等工作,其中“阿波”经常在赌局中放贷给现场的赌客。赌局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没有固定人坐庄,每注最小一百元,不设上限,每盘牌点数最小的一家被抽水当作赌局的盈利。我主要帮忙搭载参赌人员进出赌场,一般每天100元,在抽水的钱中支付;(2)被告人简金棠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阿波)。

30.被告人冼利英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晚上10时许,我打电话给简国才,获知“阿波”(经辨认为伍剑波)在簕竹开局赌钱,简国才让我联系伍剑波。经确认后,我搭载“阿秋”一起出发簕竹,后伍剑波驾驶一辆小轿车将我带至某村一鸡舍的赌局。我也下注参赌了,期间伍剑波在抽水箱拿了300元给我(其中100元是我载人来参赌而支付的油费,另外200元给了“阿秋”,是赌局给参赌人员派发的现金)。赌局安排专人带路,有专人负责发牌、抽水、卖饮料食物等,还有人在赌局中巡视。赌局下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是赌场老板之一,其他的组织者我不清楚,伍剑波、简国才则让我搭人去参赌;(2)被告人冼利英辨认出赌局的组织者刘亚计(话梅仔)、带其入赌局并参赌的简国才、在抽水钱分钱及参赌的伍剑波(阿波)。

31.被告人梁子盛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5日至6日晚,“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阿灿”、“大东风”在新兴县某上村一鸡舍开设了一个赌局,刘亚计从抽水钱中拿本钱给我放高利贷,并说好按借出钱款的5%计利给我,期间我借了1000元给由我搭载来赌博的“小红”,获利50元。同时,我还搭载“小红”、“梅姨”、“肥妹”、“阿萍”等人来赌局赌博,由“阿灿”发赌局的定位给我,然后我和司机“光头庆”驾车搭载参赌人员去到赌局附近,有人来带路进入赌局。赌局定下的规矩,每带人参赌一次,能获得红包200元。赌局是有一定的组织的,刘亚计、“阿灿”安排专人在外围拉拢、接送人员参赌,专人带路、望风、发牌、抽水及放贷等,我在赌局中负责放高利贷及组织、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局中赌博。“阿灿”、刘亚计是赌局的老板之一,因为“阿灿”、刘亚计能随意支配抽水盅的钱。我放贷及带人参赌实际收益合计450元;(2)被告人梁子盛辨认出伍剑波、简国才、赌局老板刘亚计(话梅仔)、负责发牌抽水的覃雄添。

(二)2018年3月期间,陈金树、陈志辉、黎民航、欧祖林在新兴县新城镇大稳村村道、巷道等地方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陈金树安排王新桂、陈树灿、陈远庆、刘亚计等人在赌场做事,其中王新桂和被告人刘亚计负责组织人员到赌局参赌,陈树灿、陈远庆分别负责在赌局中“看风”、“带路”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概况。

2.证人梁淑玲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2018年3月,我到新城镇大稳村赌局参赌。赌局老板是“阿坚”,“细佬哥”负责在赌局中派牌、理赔并抽头渔利;“腊长”(经辨认为王新桂)和“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负责带人到赌局中参赌,从中获得提成。当赌局结束后,“阿坚”就会带刘亚计、王新桂等人到赌局附近的巷道处分钱。王新桂搭载我及其他参赌人员到大稳村赌局进行参赌;(2)梁淑玲辨认出王新桂(腊长)、刘亚计(话梅仔)。

3.同案人陈金树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材料:(1)2018年春节后,我和“细坚”(经辨认为黎民航)、“神仔头壳”(经辨认为欧祖林)、“鸡二”(经辨认为陈志辉)四人在新兴县新城镇大稳村禾地处提供赌台及扑克牌等赌具给参赌人员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另外聘请“鸡灿”(经辨认为陈树灿)、“细佬哥”、“金桓四”(经辨认为陈远庆)、“腊长”(经辨认为王新桂)及“话梅仔”(经辨认为刘亚计)等人为赌场工作,其中王新桂及刘亚计负责为赌局带人参赌,每带一人来参赌就向他们支付100元作为报酬;(2)陈金树辨认出王新桂(腊长)、陈志辉(鸡二)、陈树灿(鸡灿)、刘亚计(话梅仔)、欧祖林(神仔头壳)、黎民航(细坚)、陈远庆(金垣四)。

4.同案人王新桂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材料:(1)大稳村的赌局是“金树”(经辨认为陈金树)、“壳神”(经辨认为欧祖林)、“鸡二”(经辨认为陈志辉)等人负责,“细佬哥”在赌局中发牌、理赔等,该赌局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局中抽头渔利,陈金树等人从中获利。陈金树让我带人或介绍人到赌局参赌,并承诺每带一人每天给我200-300元作为报酬。我先后带“阿淑”到该赌局参赌约四次。“话梅仔”也曾经带人来参赌;(2)王新桂辨认出陈金树(金树)、陈志辉(鸡二)、黎民航(细坚)。

5.被告人刘亚计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3月,我通过带参赌人员到赌局参赌的方式参与在新城镇大稳村开设赌场。其中,“金树”、“阿坚”、“阿壳”、“鸡二”为该赌局老板,“细佬哥”负责在赌局中派牌、抽水、理赔,我和“腊长”负责带人到赌局中参赌,赌局中还有两三名放风的工作人员。“金树”每晚支付我200元工资。

6.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陈金树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被判处刑罚。

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刘亚计提出在第二宗指控中其只是参与赌博,没有开设赌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亚计明知陈金树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组织赌博人员到场参赌,该事实有被告人刘亚计所作的有罪供述,同案人陈金树等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亚计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计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梁荣军提出认定被告人覃雄添是赌场老板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亚计提议开设赌场,物色赌博场地及购买赌具,是本案开设赌场的组织者。虽然被告人刘亚计供述了本案开设赌场的合伙人的名单及利益分配,但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亦为赌场的组织者。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计、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简金棠、冼利英、梁子盛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第一宗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亚计提出犯意,组织开设赌场,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简金棠、覃国友、冼利英、梁子盛参与开设赌场,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各人的作用程度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在第二宗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亚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该宗犯罪事实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剑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计、简国才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简金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个人及他人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计、覃国友、冼利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梁子盛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初犯、从犯等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被告人伍剑波、简国才、覃雄添、覃国友、冼利英、梁子盛因本案被抓获后均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上述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依法应予以折抵相应刑期及已缴纳的罚款依法亦应予以折抵相应罚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亚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伍剑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三、被告人简国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

四、被告人覃雄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五、被告人覃国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六、被告人梁子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简金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冼利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前已缴纳罚款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苏志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永玲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