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彩萍、何林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彩萍,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因怀孕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流产于201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林光,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秋实(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荣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彩萍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景伟、被告人何林光及其指定辩护人陈秋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彩萍与梁某于2012年12月7日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3月份左右,何彩萍在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害人伍某1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4月9日,何彩萍邀请被告人何林光假扮其父亲,何林光明知何彩萍已婚的情况下,配合何彩萍假冒其父亲,骗取伍某1及其家人的信任,在新兴县城时代广场里面的快可立餐厅以谈婚嫁彩礼为由骗取伍某1人民币5000元。此外,2017年3月份左右至5月份期间,何彩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多次以要求伍某1为其购买金链、赎回其手机、金链、虚构为其父亲还赌债为由,骗取伍某1共8500元左右人民币。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尿液检验报告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谅解书、收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人口信息表、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害人伍某1的陈述;证人苏某、伍某2、梁某、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彩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彩萍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何彩萍具有以下罪轻情节:1.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2.属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3.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何彩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林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陈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林光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何林光具有以下罪轻情节:1.是从犯;2.在接到派出所的书面通知后与何彩萍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3.由于法律知识淡薄而参与犯罪,认罪、悔罪;4.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且年纪较大;5.案发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林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彩萍先后退还被害人伍某1合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伍某1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新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6日对本案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17年9月13日书面传唤何彩萍、何林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二被告人依时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此前无犯罪前科。被告人何彩萍于2017年9月13日被医院确诊怀孕约16周,于2017年11月2日在新兴县妇幼保健院对胎儿进行药物引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彩萍提出犯意,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且占有大部分赃款,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林光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依公安机关无刑事强制力的书面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彩萍、何林光是初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彩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此前的身体情况,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林光的犯罪情节,对其不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理据充分的,予以采纳;理据不足的,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彩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林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国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陈伟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温创业
书记员梁燕霞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