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四妹、简富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1民初2449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1民初2449号

原告:梁四妹,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原告:简富烺,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原告:简锦玲,女,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太平镇王香地村民委员会上脉村民小组,住所地:新兴县太平镇王香地村委会上脉村。

负责人:叶榕钦,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四妹、简富烺、简锦玲与被告新兴县太平镇王香地村民委员会上脉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四妹、简富烺、简锦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四妹、简富烺、简锦玲负担。

审 判 员王青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洁琼

书 记 员梁瑞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