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国炜、彭文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刑初99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国炜,绰号:“拉西”、“阿西”,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新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文广,曾用名彭润泉,绰号:“老二”,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6日被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2月6日被罚款500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及指定辩护人潘景伟、张国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日,李某1出面承租新兴县出租屋,后该出租屋由李某1、冼国炜、曾某、彭文广共同居住并支付租金。2018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在新兴县房内容留彭某、陈某、邓某、范某、杨某5人吸食毒品“K粉”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方形透明胶盒、卡片、吸管、胶盒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11克)、毒品疑似物l包(经称量,净重0.39克)等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0.11克和净重0.39克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国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冼国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冼国炜当庭认罪、悔罪,容留人数及次数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冼国炜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文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彭文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明显,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文广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扣押的方形透明胶盒、卡片、吸管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毒品疑似物移送检验。被告人冼国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彭文广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6日被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2月6日被罚款500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物证毒品、卡片、吸管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尿液现场检测材料、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梁某、李某1、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冼国炜、彭文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是违禁品,依法应予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冼国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彭文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三、没收毒品氯胺酮0.5克,由扣押机关新兴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人民陪审员简雄杰

人民陪审员梁桂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