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江、李伟光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86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江,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光,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健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淑清,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桂园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编号禅业委备2013002号。

负责人:王嫦青,该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佳,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金桂园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立即向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公布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起诉受理之日的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包括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委托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家园公司)]收取业主公共收益、经费等收支项目的账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的账目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阳光家园公司记载的,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有义务将所记载的账目向包括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在内的业主提供查询(查阅)。(二)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及阳光家园公司公示的报表显示,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确实存在业主公共物业收益和支出费用项目的记载。(三)业主有查询业主委员会收支账目的权利。金桂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4条规定“经费收支账目于当月28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业主经费开支进行年度审计。10个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要求查询经费开支账目。”

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立即向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公布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起诉受理之日的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经费收支帐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物业管理单位阳光家园公司进场物业管理投标的标书、与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书;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现为金桂园住宅小区的业主。

2013年1月23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庭审中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确认没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物业管理单位进场物业管理投标的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作为业主对金桂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案中,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作为金桂园住宅小区的业主,其诉请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公布的资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应予支持的情形。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抗辩提出其已经对上述资料进行了公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已履行了公示告知的职责,亦不影响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业主仍可以向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提出查阅的请求,且对可以请求公布、查阅的业主人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规定。故现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业主知情权,合理合法。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相关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的陈述,由于业委会成员无领取任何报酬,无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任何经费,无需进行财务审计、预决算等方案,故并没有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帐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亦无证据证明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持有上述材料或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存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经费的情形,故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诉请公布上述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公布阳光家园公司进场物业管理投标的标书、与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书的方式,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应提供书面材料供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查阅或复印,复印费由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公布佛山市禅城区金桂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阳光家园公司进场物业管理投标的标书、阳光家园公司与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书(公布方式:将上述资料供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查阅或复印,如需复印的,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应予协助,复印费由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自行承担);二、驳回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佛山市禅城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任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诉请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公开相关材料,但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的任期已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届满,金桂园第二届业委会是否成立尚不确定,未成立的金桂园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也并非金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承继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终结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错误裁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上诉人黄志江、李伟光、朱健明、梁淑清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正坚

审判员邱程辉

审判员潘伟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