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华迪、龙海勤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刑初159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华迪,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荣军(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海勤,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十五天,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良伟,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鸿权,又名郑雄权,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慧芬(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文亮,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聪,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巧玲(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华迪、林良伟、龙海勤、郑鸿权、高文亮、李聪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华迪、林良伟、龙海勤、郑鸿权、高文亮、李聪及各自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李新林、梁荣军、张国星、潘景伟、严巧玲、廖慧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郑鸿权等人分别两次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在建工地盗窃了合共约46吨钢板。事后,被告人林良伟将钢板卖给佛山市南海狮山瑞兴回收公司,一共获利101932元。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新价认字[2019]16号《关于普通钢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每吨钢板价值2858.1元。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等5人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鸿权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提供如下证据: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郑雄权入职表、钢板损失说明、材料登记表核算表,钢板调拨单、被盗说明、指认照片、微信截图等、扣押决定书、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地磅单等;证人林某、龙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姚华迪、林良伟、郑鸿权、龙海勤、高文亮、李聪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华迪、林良伟、高文亮、龙海勤、李聪、郑鸿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华迪辩解没有参与盗窃,并不知道高文亮运输的钢板是盗窃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指定辩护人梁荣军提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华迪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告人姚华迪参与盗窃的仅有同案人的供述,且各同案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2.被告人姚华迪没有与其他同案人达成犯意联络。综上,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姚华迪无罪。

被告人林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李新林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良伟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林良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良伟是初犯,情节相对较轻,违法所得101932元,未达数额特别巨大。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龙海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在工作期间盗窃,属于职务侵占罪。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文亮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本案被告人均为被害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时均有权运走钢板,其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特征;3.被告人龙海勤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3.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其愿意退赃,自愿悔罪。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鸿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其有检举他人贩卖毒品一案,是立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廖慧芬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鸿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姚华迪作为仓管对涉案钢板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其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鸿权与其构成共犯,也应构成职务侵占罪;3.被告人郑鸿权在犯罪中负责看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郑鸿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上自愿认罪;5.被告人龙海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文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文亮犯盗窃罪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高文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高文亮是初犯、偶犯,愿意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严巧玲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聪犯盗窃罪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聪归案后如实供述;3.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是初犯、偶犯,愿意退赃,自愿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郑鸿权等人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在建工地工作期间,先后盗窃了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铺设地面使用的钢板共约46吨。由被告人郑鸿权、林良伟将钢板卖给佛山市南海狮山瑞兴回收公司,获利101932元由六被告人私分。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新价认字[2019]16号《关于普通钢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普通钢板在价格基准日期内单位价格2858.1元/吨。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鸿权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对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被盗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1)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抓获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吴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0日18时捉获在逃人员郑鸿权。(2)公安机关向六被告人各扣押到手机一台。

3.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1)被告人姚华迪、林良伟、高文亮、龙海勤、李聪、郑鸿权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龙海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十五天,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郑鸿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2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1)被盗现场概况,案发现场位于新兴县广胜达工地,现场可见铺垫地面的钢板被盗,公安机关拍照记录。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名府花园周转材料登记核算表、调拨单、称重单,证明:(1)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购买铺路钢板情况,2018年6月至12月公调入钢板877.71吨;(2)佛山市南海狮山瑞兴回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回收林良伟货物19.06吨。

6.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后勤主管,2018年12月22日前后,我公司承包的碧桂园新兴县雅居乐建筑工地被盗窃钢板,钢板是用于建筑和铺路使用。

7.证人龙某的证言:我是瑞兴回收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使用我本人的网银转账给客户,其中2018年10月23日10时转账41932元给林良伟,2018年10月29日8时转账60000元给林良伟,我只是核对了废铁地磅进账单就转账给客户,具体什么货物我不清楚。

8.新价认字[2019]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普通钢板在价格基准日期内单位价格2858.1元/吨。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支付宝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明:(1)被告人林良伟中国农业银行于2018年10月23日、29日分别收入龙某网银转账41932元、60000元;(2)被告人林良伟使用微信或支付宝于2018年10月23日分别转账6000元、8500元、5500元、5000元、5000元给姚华迪、高文亮、郑鸿权、龙海勤、李聪;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转账2500元、3000元、8000元、10700元给郑鸿权、龙海勤、高文亮、姚华迪。30日转账5000元给龙海勤。

10.被告人姚华迪的供述及辩解:(1)2018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在新兴县工地拿东西,看到高文亮驾驶白色吊车从工地出来,车上装载着钢板,第二天晚上林良伟微信找我,并转账了6000元给我,对我说“你收了钱后,昨晚的事你当作没有看到,你就不要多事了”。201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我又看到高文亮驾驶白色吊车装着很多钢板出来,第二天晚上林良伟转账了10700元给我。两次值班的保安是李聪,龙海勤是钩机司机;(2)被告人姚华迪辨认出林良伟、高文亮、郑鸿权、龙海勤、李聪。

11.被告人林良伟的供述及辩解、辨认材料、指认笔录及照片:(1)2018年下半年,我和“阿龙”(经辨认是龙海勤)、“阿高”(经辨认是高文亮)、姚华迪、郑鸿权、李聪盗窃新兴县在建工地用来铺地面的钢板,龙海勤负责驾驶钩机勾起钢板,高文亮负责驾驶吊车将钢板吊上车,郑鸿权负责将钢板拉出去卖掉,我和姚华迪、李聪负责现场看风。郑鸿权将钢板拉到佛山瑞兴公司卖掉,并让我提供银行账户给瑞兴公司,瑞兴公司就将钢板的钱打进我的账户,我再将钱分给其他人。郑鸿权、姚华迪、龙海勤、高文亮提议盗窃的,姚华迪是仓库管理员,他说可以在电脑把单消掉;(2)被告人林良伟辨认出姚华迪、高文亮、郑鸿权、龙海勤、李聪。

12.被告人龙海勤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1)我和高文亮、林良伟、姚华迪、李聪、郑鸿权一起盗窃工地用于铺地面的钢板,我驾驶钩机将地面的钢板勾起,高文亮驾驶吊车将钢板吊上车运走,林良伟和姚华迪指挥我们,保安李聪在保安亭望风。事后林良伟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我。是公司仓管姚华迪叫我勾钢板上吊车的,事后林良伟转钱给我就知道将钢板拉出去卖了;(2)被告人龙海勤辨认出林良伟、姚华迪。

13.被告人郑鸿权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1)2018年10月初,我在新兴县工地门口负责望风,和我一起的还有李聪。姚华迪和林良伟在办公室负责观察是否有人下来,龙海勤驾驶钩机将工地的钢板钩到高文亮的吊车上,后高文亮驾驶吊车将钢板运到二环路附近的地磅出,我负责联系“阿荣”来收货,高文亮将钢板转到“阿荣”的车上运到佛山售卖,最后是林良伟分钱给我们。第二次在2018年10月底一天凌晨,我和姚华迪、林良伟在工地看着龙海勤将铺路的钢板钩到高文亮的吊车上,然后我就联系“阿荣”将钢板收走,林良伟随车去到佛山,回来后将钱分给我们。第一次盗窃了17吨钢板,第二次盗窃了26吨钢板,我一共收取林良伟12000元;(2)被告人郑鸿权辨认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李聪。

14.被告人高文亮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1)2018年10月月份,郑鸿权找到我让我合作盗窃工地钢板,我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答应,10月23日0时许,我驾驶吊车将已经挖起的钢板往车上吊,并搭载郑鸿权去到一个地磅处,将钢板吊到一辆大货车上,第二次盗窃的时间是10月29日0时许,两次的盗窃方法一样。郑鸿权负责寻找买家,龙海勤负责将钢板挖起来、我负责吊钢板到车上,林良伟负责指挥龙海勤和我操作,保安李聪负责开门让我们运出去,现场看着我吊钢板的是姚华迪。林良伟转了两次钱给我,一共15500元,其中1500元用于维修吊车;(2)被告人高文亮辨认出林良伟、姚华迪、郑鸿权、龙海勤、李聪。

15.被告人李聪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1)2018年9月份一天凌晨,我在值班室看到龙海勤用钩机勾工地的钢板放在高文亮的吊车上,随后高文亮将钢板运出工地。第二天有人给了我五六千元,让我当看不见,不要跟别人说,我就意识到他们在盗窃钢板;第二次在2018年10月份一天,龙海勤又在用钩机勾工地的钢板,龙海勤驾驶吊车将钢板运离工地,林良伟在指挥龙海勤,之后还坐着高文亮的吊车一起离开。姚华迪让我对他们放行。林良伟给了我八千元,还对我说昨晚偷了一些钢板,这说这份钱是我的;(2)被告人李聪辨认出林良伟、姚华迪、龙海勤。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对本案的定性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六名被告人均是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分别负责仓管、保安、挖掘机工、吊机工,但是各被告人分工合作,采取秘密方式盗窃工地已经铺设的钢板并售卖给佛山市瑞兴回收有限公司牟利。被告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但是该便利是为盗窃提供便利或者掩饰,且盗窃的钢板已售卖给回收公司,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对被告人姚华迪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姚华迪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良伟、高文亮、龙海勤、郑鸿权、李聪均供述被告人姚华迪在盗窃钢板时在现场并有与林良伟指挥挖掘机和吊机的行为,李聪供述是姚华迪让其对运输钢板的吊车放行。被告人姚华迪供述其看到两次高文亮驾驶吊机运钢板离开工地,且都在运走钢板的第二天收到林良伟的转账,林良伟在转账后均告知其当没有看到。被告人姚华迪作为工地的仓管人员,伙同其他被告人盗窃工地钢板牟利,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称重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足以认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华迪的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郑鸿权及其指定辨认提出被告人郑鸿权检举李某某贩卖毒品,有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没有收到被告人郑鸿权检举他人犯罪的内容,经向新兴县看守所核实,没有羁押有关李某某的人员。被告人郑鸿权及指定辨认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郑鸿权、李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147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各有分工,获利相差不大,所起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有所区别,量刑时予以考虑。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龙海勤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良伟、高文亮、龙海勤、郑鸿权、李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罪名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鸿权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李聪是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责令六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华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龙海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三、被告人林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四、被告人郑鸿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五、被告人高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六、被告人李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七、责令被告人林良伟、姚华迪、高文亮、龙海勤、郑鸿权、李聪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损失1314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人民陪审员余敬源

人民陪审员莫炜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