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伟业、邓桂攀、李新林赌博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刑初86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伟业,男,1974年3月6日出生,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队。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月平(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桂攀,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队。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伟业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月平,被告人邓桂攀及其辩护人李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严伟业得知一个名叫“阿洪”的男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能按所收投注额的10%支付佣金,后严伟业与被告人邓桂攀经商议决定在二人经营的位于新兴县车岗圩镇的金山阁商店内,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赚取佣金获利。2020年1月14日,新兴县公安局车岗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民警发现上述商店内有人聚众赌博,将涉嫌赌博的被告人严伟业及邓桂攀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民警当场在该商店所在楼房的二楼查扣了现金、六合彩记录本、投注记录单、六合彩资料等涉案物品。经核算,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收受他人投注额合计为277238元,从中收取佣金20000多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数簿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人曾新华、李明杰、练月文、余福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严伟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桂攀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李月平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伟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严伟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3.被告人严伟业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严伟业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新林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桂攀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邓桂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桂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邓桂攀使用扣押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联系投注情况及交接赌款。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此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桂攀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充分的,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到的被告人邓桂攀的华为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伟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邓桂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被告人严伟业、邓桂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没收扣押到的被告人邓桂攀的华为牌手机1台,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人民陪审员梁桂珍

人民陪审员秦秋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