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世民、吴立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世民,曾用名伍泽辉,绰号:“伍世”,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经营新兴县辉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立伟,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倡甫,曾用名黎金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新兴县天堂镇人民政府抽调到新兴县政法委工作,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立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及各自的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甘永波、潘景伟、郭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初开始至今,被告人伍世民的上线“阿健”(姓名不详),把一个名叫为“资讯网”(内含“皇冠”、“宝盈网”等网络赌博网站)的大型网络赌博网站给了伍世民,并在该网站上面开通好代理账号和密码给伍世民,“阿健”和伍世民在该大型网络赌博网站从事网络赌博管理工作,从中获取利润。被告人伍世民利用“阿健”给其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又在该网站上面开通了下一级代理账号和密码给其下线吴立伟、祝某(不捕,已释放)以及黎倡甫,并从中获取利润。吴立伟、祝某以及黎倡甫三人再利用伍世民给他们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该网站上面发展下线赌客,并从中获取利润,其中: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案发时,祝某利用伍世民交给他的赌博网站开通子账号给下线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充值赌资共约人民币25000元。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案发时,被告人吴立伟利用伍世民给其的“皇冠”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和密码,在网站上开通了赌博账号给其下线赌客张某1。吴立伟和伍世民的具体利润分成原则为:吴立伟占五成,伍世民占五成,吴立伟共收受张某1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案发时,被告人黎倡甫利用伍世民给其的“皇冠”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该网站上收受下线赌客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并下单,然后与上家伍世民结算,黎倡甫和伍世民的具体利润分成原则为:黎倡甫占五成,伍世民占五成,黎倡甫共收受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265500元,黎倡甫通过伍世民妻子张某2的农业银行卡62×××71转账给伍世民的赌资共35万多元。其妻子黎某在黎倡甫接受世界杯网上赌博投注期间,在黎倡甫没空的情况下,用手机帮助黎倡甫接受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额共人民币14000元。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等;证人祝某、黎某、陈某、陆某1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世民辩解其有赌博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由法院认定。被告人黎倡甫转账给其35万元是归还借款,并不是赌资。
辩护人甘永波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世民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对指控被告人伍世民收取吴立伟11万元投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倡甫转账的35万元是归还借款,并不是赌资;3.被告人伍世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伍世民与“阿健”是共同犯罪,伍世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5.被告人伍世民是初犯,家中有四个子女需要其照顾,愿意退还违法所得。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伍世民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立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2.被告人吴立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3.被告人吴立伟从事代理时间短,获利不大,仅收受一人投注,社会危害性少;4.被告人吴立伟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案非暴力犯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立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倡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只是利用被告人伍世民提供的赌博网站进行投注,没有开设下线,其帮朋友投注金额约7000元,并不是指控的26万元。其个人投注金额35万元转账到伍世民妻子的账户,其中7000元是朋友的投注,其个人没有获利和从伍世民处获得利润分成。
辩护人郭立文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黎倡甫利用伍世民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吸收帮助他人投注获取利润;2.指控被告人黎倡甫与被告人伍世民对利润五五分成的证据不足,微信聊天提及的50%并不是赌博利润的50%,被告人黎倡甫也没有收到伍世民的分成;3.被告人黎倡甫没有与伍世民经营赌博网站或提供帮助,不属于共同犯罪;4.被告人黎倡甫收取朋友的赌博投注并用自己名义投注到赌博网站,没有从中获利,与开设赌场罪没有关联;5.被告人黎倡甫个人赌博的投注35万元,帮朋友收取赌博投注7000元,伍世民没有对该部分赌资向被告人黎倡甫分成,也不存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的行为。综上,被告人黎倡甫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法庭宣告被告人黎倡甫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开始至今,被告人伍世民的上线“阿健”(姓名不详),把一个名叫为“资讯网”(内含“皇冠”、“宝盈网”等网络赌博网站)的大型网络赌博网站给了伍世民,并在该网站上面开通好代理账号和密码给伍世民,“阿健”和伍世民在该大型网络赌博网站从事网络赌博管理工作,从中获取利润。被告人伍世民利用“阿健”给其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又在该网站上面开通了下一级代理账号和密码给其下线吴立伟、祝某(不捕,已释放)以及黎倡甫,并从中获取利润。吴立伟、祝某利用伍世民给他们的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该网站上面发展下线赌客,并从中获取利润,黎倡甫利用该代理账号收受他人投注,其中: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祝某利用伍世民交给他的赌博网站开通子账号给下线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充值赌资共约人民币25000元。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吴立伟利用伍世民给其的“皇冠”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和密码,在网站上开通了赌博账号给其下线赌客张某1。吴立伟共收受张某1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6、7月份(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至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黎倡甫利用伍世民给其的“皇冠”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和密码,在该网站上收受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并下单并与三人结算,然后与上家伍世民结算。黎倡甫共收受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265500元,黎倡甫通过伍世民妻子张某2的农业银行卡62×××71转账给伍世民的赌资共35万多元。黎倡甫使用其妻子黎某的微信账号接受陈某、陆某1、练某的投注额共人民币14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物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抓获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分别扣押到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3张;手机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2台、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0张、现金1083元,以上物品已实物随案移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伍世民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
3.户籍资料、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人均无犯罪前科。
4.微信聊天截图、指认情况,证明:(1)被告人黎倡甫与练某、陈某、陆某1的微信聊天截图,练某使用微信账号“××”、陈某使用微信账号“×××_”、陆某1使用微信账号“××”,被告人黎倡甫对聊天截图进行了指认,练某投注26500元、陈某投注77000元、陆某1投注162000元。
5.新公(网)勘[2018]42号附件截图、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黎倡甫对新公(网)勘[2018]42号的附件内容进行指认,对咨询网、皇冠网的网站地址、账号进行指认。
6.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1)被告人黎倡甫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61)于2018年3月26日至10月24日的交易明细、张某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的交易明细;(2)黎倡甫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18年7月3日分别转账15140元、180元、7月11日转账50000元、7月12日转账40000元、7月18日转账30000元、8月14日转账30000元、8月15日转账26000元、8月22日转账10000元、20000元、8月23日转账20000元、9月12日转账50000元、9月13日转账10000元、9月20日转账50000元到张某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351320元。
7.证人陆某1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7月份,我在黎倡甫处下注进行世界杯赌球,我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钦)将下注的情况告诉黎倡甫或者他老婆,比赛结果出了就和黎倡甫进行赌资结算;(2)陆某1的微信号与黎倡甫、黎某的微信号聊天记录,内有记录陆某1向黎倡甫投注世界杯“赌球”情况,黎倡甫、黎某向陆某1发送当天盘口、比赛场次及赔率情况,陆某1下注球队、大小、球数及金额的情况,经统计,陆某1向黎某投注8000元,向黎倡甫投注162000元;(3)陆某1辨认出黎倡甫。
8.证人练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7月份,我在黎倡甫处下注进行世界杯赌球,我使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华)将下注的情况告诉黎倡甫或者通过手机短息告知黎倡甫老婆,比赛结果出了就和黎倡甫进行赌资结算;(2)练某微信号与黎倡甫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内有记录练某向黎倡甫投注世界杯“赌球”情况,黎倡甫向练某发送当天盘口、比赛场次及赔率情况,练某下注球队、大小、球数及金额的情况,经统计,练某向黎倡甫投注26500元、向黎某投注2000元;(3)练某认出黎倡甫。
9.证人陈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底,我在黎倡甫处下注赌资进行赌球,我使用微信(微信号:×××_,昵称:chen)将下注的情况告诉黎倡甫或者他老婆,比赛结果出了就和黎倡甫进行赌资结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2)陈某微信号与黎倡甫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内有记录陈某向黎倡甫投注赌球赌博的情况,经统计,陈某向黎倡甫投注77000元、向黎某投注4000元;(3)陈某认出黎倡甫。
10.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黎倡甫老婆,我不清楚黎倡甫开设赌场的事情,陆某1、练某我没有联系过他们,陈某有联系过,但是没有涉及赌球的事情。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辨认、指认材料,证明:(1)2018年6月底,“阿伟”(经辨认是吴立伟)给了一个叫皇冠的赌球网站给我,他已经开通了账号密码给我,通过htts://am.hga008.com或者htts://am.hg008.com进入,然后我将账号密码修改了自己使用进行世界杯赌球赌博。我在网站输赢超2万元或者每星期一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我使用的微信(微信号:×××,昵称:贤)和吴立伟的微信(微信号:×××、昵称:luck)进行结算,一共结算过五次,投注的总金额117501元;(2)张某1微信号与吴立伟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内有记录张某1与吴立伟对赌球账号、网站、结算、转账的情况,张某1对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3)张某1辨认出吴立伟。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是伍世民的妻子,伍世民公司的货款都是我管理的,我和伍世民的聊天记录中涉及的金钱来往是“甫、峰”归还给伍世民的货款。是伍世民告诉其他人将货款打到我的银行卡上,至于详情我没有问伍世民。
13.证人祝某的证言:2018年7月29日左右,我朋友黄国铭问我是否有赌博网站可以玩,于是我联系了伍世民,伍世民给了一个代理账号和赌博子账号给我,我将子账号给了黄国铭进行赌博,黄国铭充值需要将钱转账给我,我再登陆代理账号帮黄国铭充值进行赌博。一开始赌博网站是××,代理账号是as****,子账号是ff22×××88,之后变更为u.138110.vip,代理账号mm****、子账号分别是ff22×××88、zz22×××88。之后又变更为http://353.3508899.com,代理账号是mm****,子账号分别为ff****8、zz****。我使用代理账号可以管理黄国铭的账号,可以看到投注、金额、输赢等情况,伍世民答应给我0.9%的佣金,我先和黄国铭结算,然后与伍世民结算。无论黄国铭输赢我都可以在投注额中抽0.9%佣金。我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c,昵称:传奇1933_峯135××××****),黄国铭的微信账号(微信号:×××_y,昵称:有谁共鸣),伍世民的微信(微信号:×××,昵称民仔(心能定运)),黄国铭需要充值先转账到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96),黄国铭赢钱我将赌资转账到他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87,登记人是何某)。
14.被告人伍世民的供述及辩解、辨认材料,证明:(1)2018年7月上旬,“阿健”提供一个叫“皇冠”的网络赌博平台账号给我,我在平台里开设代理账号,把该平台的一个三级代理账号提供给吴立伟投注赌博,如果吴立伟的账号或者他的推广账号收到赌博投注,我和吴立伟分成一半,赔付也是这样。我和“阿健”按照一四分成的原则分摊获利和赔付。“阿健”通过电话和我联系电话182××××8326进行结算,结算方式是吴立伟输赢超过2万或者每星期一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2)后来我又提供另一个投注赌博代理账号和一个子账号给祝某,代理账号是祝某用于管理子账号及赌博。之后赌博网站和账号变更了两次,一开始是××,代理账号是as****,子账号是ff22×××88,之后变更为u.138110.vip,代理账号mm****、子账号分别是ff22×××88、zz22×××88。之后又变更为http://353.3508899.com,代理账号是mm****,子账号分别为ff****8、zz****。这个账号需要先进充值才可以进行赌博,我和“阿健”是四六分成的,我和祝某通过微信进行结算;(3)2018年7月份左右,我在皇冠赌博网站中开通一个代理账号给黎倡甫,赌博额度是1万元。如果黎倡甫的账号或者他的推广账号收到赌博投注,我和黎倡甫分成一半,赔付也是这样。我和“阿健”按照一四分成的原则分摊获利和赔付;因为黎倡甫欠我10万元,我让黎倡甫将钱转账到我妻子张某2的银行账户中,还有其他的转账情况是其他人还钱给我,我让他们转账到我妻子的账户;(4)我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民仔(心能定运),×××_,昵称:民),吴立伟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luck),祝某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传奇1933_峯135××××****),黎倡甫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孤独行者);(5)伍世民辨认出吴立伟、黎倡甫、祝某。
15.被告人吴立伟的供述及辩解、辨认材料:(1)2018年世界杯期间,我从“伍世”(经辨认是伍世民)处取得一个叫皇冠的网络赌博网站的三级代理账号wu11×××33,属于伍世民的下线,我和伍世民获利和赔付各占50%。“阿言”(经辨认是张某1)在我处下注赌球,我开设了一个子账号“dlg612”给他,我使用微信(×××,昵称luck)与张某1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贤)联系,一般每个星期一交收赌资,如果输赢超过2万就提前结算,张某1一共投注约11万元。网站的输赢情况我和伍世民都可以看到,我和伍世民根据网站后台生成的报表进行对数和结算赌资,我联系伍世民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民仔(心能定运))进行结算;(2)吴立伟辨认出伍世民、张某1。
16.被告人黎倡甫供述及辩解、辨认材料、指认笔录,证明:(1)2018年世界杯期间,伍世民在微信上发给一个叫皇冠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给我,我利用该账号进行赌博操作。我还收受陈某、练某、陆某1三人的投注单,练某使用微信账号“××”、陈某使用微信账号“×××_”、陆某1使用微信账号“××”,他们将投注单通过微信发给我,我就登录账号进行投注。三人的输赢是与我结算的。网站的后台可以看到我每天的输赢情况等,然后我和伍世民根据后台的输赢情况进行结算赌资,我通过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方式结算,伍世民让我将欠他的赌资直接转账到他指定的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71,张某2),我和伍世民除了赌资以外,没有其他经济来往;我老婆黎某的微信号有网络赌博的聊天是因为我使用她的手机进行操作;(2)经指认网络远程勘验截图,陈某投注总额77000元、练某投注总额26500元、陆某1投注总额162000元;(3)黎倡甫辨认出伍世民、陈某、练某、陆某1。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世民收受赌注的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伍世民供述在皇冠网站开设了代理账号给吴立伟后,具体操作投注对数由吴立伟完成,其根据后台的报表与吴立伟结算。被告人吴立伟与张某1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8年7月2日结算下注金额37940元、7月9日结算下注金额33480元、7月16日结算下注金额43861元、8月14日结算下注金额440元、9月3日结算下注金额1780元,总下注金额为117501元,吴立伟并将输赢的情况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以上微信聊天截图内容与被告人吴立伟的供述、张某1的证言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立伟收受张某1赌球赌注约11万元已经就低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2.对被告人黎倡甫转账35万元至伍世民妻子账号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黎倡甫供述为其赌球输了30多万元而转账给伍世民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伍世民供述黎倡甫转账的30多万元是黎倡甫归还其借款,并不是赌资。被告人黎倡甫供述在酒吧认识伍世民,仅为朋友关系,伍世民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借款的事实,且转账数额较大,伍世民未对该借款签订相关借条收据亦不符合一般常理。被告人伍世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对被告人黎倡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黎倡甫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伍世民供述其在赌博网站开设了代理账号给黎倡甫后,具体操作投注对数由黎倡甫完成,其根据后台的报表与黎倡甫结算。被告人黎倡甫供述其收受陈某、练某、陆某1三人的赌球赌博投注单后,将投注单投入伍世民给其的代理账号中,其个人也进行了投注。被告人黎倡甫与陈某、练某、陆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练某投注26500元、陈某投注77000元、陆某1投注162000元,投注总额为266500元。被告人黎倡甫对以上微信聊天截图进行了确认指认,以上聊天截图内容与被告人黎倡甫的供述、证人陈某、练某、陆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黎倡甫收受陈某、练某、陆某1赌博投注后,待输赢结果出来后,其先与三人结算输赢情况,后根据网站后台的报表与被告人伍世民结算输赢情况。被告人黎倡甫明知道被告人伍世民利用赌博网站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用伍世民提供的代理账户,收受他人赌博投注,投注总额为266500元,其行为与被告人伍世民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世民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立伟、黎倡甫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赌博网站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世民、吴立伟、黎倡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均积极收受赌博投注,所起作用相当,且被告人伍世民上线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作用有所区别,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黎倡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立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到的被告人吴立伟、伍世民、黎倡甫的手机、电脑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世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黎倡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吴立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四、没收被告人伍世民作案工具手机1台、电脑主机1台;没收被告人吴立伟手机1台、没收被告人黎倡甫手机1台,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叶伟燕
人民陪审员张广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