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炳志与邵明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9)粤5381民初528号之四/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81民初528号之四

原告:邵炳志,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现住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明彪,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现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杰,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腾,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邵炳志诉被告邵明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炳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9400元,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云福

人民陪审员黄维升

人民陪审员李君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汝婷

陈小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