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其广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8)粤5321刑初123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21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其广,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其广犯抢劫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其广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邝其广在新兴县,以被害人刘某1欠债还钱为由,在刘某1称没有欠其钱的情况下,先使用拳头向刘某1挥舞,后强行对刘某1进行搜身,并从刘某1裤袋抢走现金200元,在刘某1继续称没有欠其钱时,被告人邝其广使用拳头殴打刘某1头部及用脚踢向刘某1,刘某1其后电话通知其弟弟刘某2到场,刘某2到场后质问被告人邝其广,邝其广被质问后继续挥拳殴打刘某1,被其父亲邝才仔出声劝阻后才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据事主报案前往新兴县其住宅传唤被告人邝其广到案接受调查,但其拒绝接受传唤并试图反抗及逃跑,公安民警将其制服后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涉案财物共计187元。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以下证据:物证人民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苏某、颜某、刘某2、邝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邝其广的辩解;视频光碟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其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邝其广辩解是向刘某1追讨欠款,没有抢劫。刘某1不承认欠款我才打了他几拳。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本案被告人邝其广犯抢劫罪的定性有异议;2.被告人邝其广与被害人认识多年,借款不立借据符合农村一般习惯,被告人邝其广为了讨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3.其不合法讨债的行为仅为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是治安问题,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综上,请法院宣告被告人邝其广无罪。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其广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向被告人邝其广扣押到现金187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被害人刘某1于2018年7月27日书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邝其广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1于2018年4月8日14时许报警称其在金胜商店被邝其广抢走200元,新兴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民警于2018年4月8日到被告人邝其广家中传唤其接受调查,因被告人邝其广反抗及试图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对其人身进行搜查,扣押到187元,该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证明:(1)民警于2018年4月8日15时35分至15时55分对位于新兴县稔村镇芦村村委芦村平岗村金胜商店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的概貌情况,经勘验未发现明显痕迹物证。(2)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的经过。

4.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邝其广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邝其广因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邝其广曾因吸毒被多次处以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某1于2018年7月27日书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邝其广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辨认材料:(1)2018年4月8日下午,我在芦村平岗村金胜商店门前闲坐时,邝其广大声质问让我偿还欠他的五六千元,我称没有欠他的钱并让他拿出证据时,邝其广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我因害怕被继续殴打就说身上只有200元,邝其广就用手翻我的衣袋、裤袋,后在我的左裤袋中拿走了200元。我看到他进了商店购买啤酒,我就打电话给弟弟刘某2让他到场,邝其广在商店出来后就用啤酒泼我。还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刘某2到场后还被他打了一拳,刘某2说要报警时邝其广就逃离现场了。我在十年前曾在他的钱包厂打工,没有工资,包吃住及日常开销。(2)刘某1辨认出邝其广。

7.证人邝某1的证言:(1)我是被告人邝其广的父亲,2018年4月8日13时许,我在芦村平岗金胜商店后的小卖部闲坐时,听到有吵杂声,我过去看到邝其广手里拿着啤酒瓶扔刘某1,还上前推刘某1,我就上前拦住邝其广,让他离开,之后刘某2也到场,过了一会,邝其广就离开回家了。因为来得晚,没有看到事情的经过,也没听邝其广说过刘某1欠钱的事情。

8.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是刘某1的弟弟,2018年4月8日14时许,我在家接到刘某1的电话,说被邝其广在金胜商店抢走200元,并让我到场。我赶到现场后看到邝其广父子及刘某1几个人在场。我问邝其广什么事,他就拿啤酒泼刘某1和用拳头打刘某1头部,还打了一拳我的头部,邝才仔看到后就拦开邝其广,我就打电话报警,邝其广就离开了现场。我没有听刘某1说过欠邝其广的钱。

9.证人苏某的证言、辨认材料:(1)金胜商店是我经营,2018年4月8日13时许,刘某1在我的商店门前闲坐玩手机,邝其广驾驶摩托车来到刘某1面前,大声对刘某1说快还钱,欠钱不还想怎么样。刘某1说还什么钱,没有钱。说完邝其广就向刘某1头部挥舞几下,但我不清楚是否打中,然后邝其广就搜刘某1的身,在刘某1的裤袋中搜出了200元,刘某1还不停说“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欠的钱”。然后邝其广又追着刘某1打了几拳,刘某1就跑了,邝其广就进来我的商店购买了两罐啤酒和一包烟。过了一会,刘某2也到场,问邝其广想怎么样,说完就被邝其广用拳头打了头部一下。之后邝其广被他父亲邝才仔喝住,双方就离开现场。邝其广当时应该是喝了很多酒,要刘某1还钱的语气很凶,因为邝其广体型比较壮而且亢奋,刘某1被搜身也没有激烈反抗,只是闪避。(2)苏某辨认出邝其广。

10.证人颜某的证言、辨认材料:(1)2018年4月8日13时许,我在门前看到邝其广驾驶摩托车去到金胜商店门前,大声对刘某1说快还钱,刘某1说没有欠邝其广钱,身上也没有钱。然后邝其广就搜刘某1身并搜出了200元。刘某1就说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欠你钱,邝其广就打了一拳刘某1,还追着刘某1打,但不知道有没打中。邝其广之后进入商店买了啤酒和香烟,刘某2也来到现场,之后的事情我就没有看到了。(2)颜某辨认出邝其广。

11.被告人邝其广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4月8日13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去到金胜商店,看到刘某1在商店门前玩手机,想起他之前欠我四千多元还没有还,我就过去问刘某1有没有钱,他就说没有,只有一百多块。我就说“你欠我钱,快把钱给我,现在我穷得叮当响”。刘某1说不给,然后我上前搜他的身,他没有反抗,我在他的裤袋搜出了两张一百元。刘某1就对我说“你说我欠你钱,你有什么证据?”,我听了很生气,就过去打了一拳刘某1的头部,他边走边说“你有什么证据我欠你钱”,我就追上去打他几拳,他跑远了我就拿那200元去商店买了啤酒和香烟。这时刘某1和刘某2就一起过来,刘某2还问说“你现在想怎么样?”,我就上前打了一拳刘某2的头部,我父亲邝才仔就喝止我,我就回家了。我没有抢刘某1的钱,几年前我在坝塘开钱包厂时,刘某1被赶出家门无家可归,我就让他在我的厂工作,包吃包住,他不时向我借几百元,大概借了四千多元。之后我吸毒就没有开厂,2017年因为没有钱就实施盗窃,所以我看到刘某1就想让他还钱给我。

对被告人邝其广及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邝其广在本案的行为是向刘某1追讨借款,没有实施抢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刘某1被邝其广追打、搜身并被抢走200元现款的事实,有证人苏某、颜某的证言及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等予以证实,且有客观证据路口的监控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两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不予评价,即使被告人邝其广为追讨债务,亦应以合法途径维护权利。被告人邝其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追打、搜身的暴力行为,当场搜走被害人200元用于花销。被告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其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其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邝其广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其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已经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其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邝其广退赔被害人被抢损失人民币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赵红漫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梁燕霞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