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新、谢富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刑初157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21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中新,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化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富均,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茂名市化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车海飞、谢雨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及其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车海飞、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7日9时,被害人林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谭校长,该名谭校长让林某自行联系供应商,帮其购买消毒水。林某与供应商联系落订后,便通过在中国邮政银行窗口转账24000元给供应商(账号:62×××56,姓名:蓝某),转账后对方就无法联系。林某汇钱后,蔡德松(另案处理)就在当天以约定10%的报酬组织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李富海(另案处理)等人持蓝健彬(另案处理)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分别到广东省茂名市文楼镇、广西陆川县清湖镇等地银行将诈骗所得的钱取出来。被告人李中新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富均于2019年3月29日到化州市文楼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中新辩解其不知道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是诈骗所得,其因有报酬一时贪念而帮忙取款。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中新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中新仅帮忙取款,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是从犯;3.被告人李中新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获利,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李中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富均对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车海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富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谢富均没有参与电信诈骗过程,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谢富均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获利,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富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谢富均的家属于2019年8月19日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林某书面对被告人谢富均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证、指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蓝某的供述;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中新提出其不知道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是诈骗所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中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知道账户中的钱是违法的,被告人谢富均已经告诉其取的是“消毒水”诈骗的钱,因为一时贪念而答应谢富均取钱。被告人谢富均供述其通知李中新取钱时已经告知是电信诈骗的钱,因为其欠赌债而答应他人取钱。综上,被告人李中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予以提供取钱帮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中新提出的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新、谢富均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予以提供取钱帮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中新、谢富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受他人安排取钱,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富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中新当庭认罪,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谢富均的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中新、谢富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中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谢富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谢富均、李中新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人民币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恒爱

人民陪审员梁国伟

人民陪审员李金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