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灿彬、谭志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532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灿彬,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罗定市************,住罗定市生江镇市*对面一商品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区志雄(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志光,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巧玲(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灿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志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及指定辩护人区志雄、严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苏国荣(已判决)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自2005年开始逐步发展壮大,2005年3月为争夺赌场利益,实施针对卢镇权的两起伤害案件,树立组织江湖地位,形成以苏国荣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木林为骨干成员,以卢本恩、谭汝钦、卓汉越、彭火才、苏斌、黄伟东、廖国威、郑飞荣、廖志华(均已判决)等人为参加者,人称“生江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组织、领导者苏国荣于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苏国荣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积极发展同仓服刑人员张世勇(已判决)成为其组织的新成员。
2012年3月苏国荣出狱后,再次网罗旧部廖志华、黄伟东、廖国威、郑飞荣、苏斌等人,继续有目的地纠集、拉拢、发展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壮大组织势力,再次形成以苏国荣为组织、领导者,廖志华、廖兴国、黄伟东、廖国威、苏斌、卢家活、罗高志、陈展鹏(均已判刑)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为积极成员,郑飞荣、吴进辉、林金荣、李志明、**新、张世勇、陆洪赞、廖彬荣、梁国生、石勇强、温周洪、李观寿、陈炳坚、陈铭浩、李天华、杜华锋、黎友福、黄飞达(均已判刑)为一般成员的涉黑犯罪组织。该组织以罗定市罗城镇、生江镇为中心,势力迅速扩展至罗定市龙湾镇、连州镇、黎少镇等,从而使苏国荣在罗定地区的江湖地位持续急剧膨胀。
该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苏国荣,苏国荣受组织成员敬畏、尊重,被尊称为“苏老板”、“阿哥”。组织成员以苏国荣经营的砂石厂、其生江镇的住宅、国汇酒行、尚善御品大酒店、好莱湾KTV作为据点,有分有合地长期聚集进行组织活动,大肆吃喝玩乐、赌博等。2017年中开始,黎友福与廖兴国因利益内斗,将黄家远、黄小勇、黄发泉、韦必欢、林汝彬、李健沛、彭火才、曾上琳、彭智和(均已判决)等人纳入旗下,形成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针对廖兴国等人展开了一系列的报复行动。
该组织成员相互策应、逞强好胜、滋事生非,为壮大组织势力,在苏国荣的指示、授意、默许下,大肆进行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施以心理强制的软暴力,长期对罗定市黎少镇及邻近区域的赌场实施垄断、控制,并插手当地建筑行业的经济纠纷。自组织成立以来,实施涉枪案件多起,直接导致罗定市的治安形势呈现严峻局面。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支撑组织运作,并利用赌场获益发放工资给组织成员。近年来多名组织成员在参与组织犯罪期间购买小汽车,苏国荣以路虎越野车作为交通工具,并为组织成员配置其本人的三菱吉普车实施组织犯罪。为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苏国荣积极策划、出资、安排组织成员廖志华进行贩卖毒品。苏国荣及骨干成员通过请吃请喝,提供免费住宿、发放工资,为涉案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等手段,让组织成员甘心为组织效力。组织成员林金荣、廖志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苏国荣积极协助并出资为廖志华聘请律师。同时,为凸显其江湖地位,苏国荣明确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开赌局期间不准参赌,以此不成文规矩强化组织管理。
以苏国荣为首的涉黑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地下赌场,对罗定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致使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木林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收据、沙场承包合同等书证;辨认笔录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苏国荣为谋取组织利益,与黎友福、廖兴国在罗定市龙湾镇开设赌场。2016年开始,苏国荣组织谭志光、李志明、**新、黄伟东、廖志华、廖国威、廖彬荣、吴进辉、陆洪赞、廖兴国、卢家活、吴灿彬、林良才(已判决)等人,在连州镇白马村、黎少镇枫树朗村、三家店村和泗纶镇新城村委小垌村等地开设赌场。为达到吸引更多本地人员参赌,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苏国荣分别在连州镇白马村赌场拉拢当地人林金荣入股赌场、在黎少镇枫树朗村、三家店村赌场拉拢当地人赖自权、赖腾安(已判决)等人入股赌场。之后林金荣又拉拢陈展鹏参与连州镇白马村的赌场工作。
苏国荣是赌场老板,直接指挥被告人谭志光负责赌场全部事务,并亲自下场参赌撑人气。组织成员分工基本固定,谭志光负责安排组织成员赌场工作和管理数簿,被告人吴灿彬、张世勇、黄伟东、李志明、廖志华、**新、廖国威、廖彬荣、林金荣、赖自权、陆洪赞、吴进辉、陈展鹏、卢家活、廖兴国等人在赌场工作。
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聚赌,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数在20人以上,黄某虎等人到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抽头渔利每天多达1万多元。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苏国荣要求组织成员每个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就更换场地。2016年9月29日,罗定市***************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开设赌场期间,组织成员备用棒球棍等器械维持秩序,使用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为了对他人赌场实施打压,以及对黎少镇及临近的赌场实施控制性经营,凭借组织势力,**新、黄伟东、吴进辉、陆洪赞、廖兴国、吴灿彬打砸当地的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赖腾安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赌场数簿、银行卡流水凭证、行政案件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2月20日,李志明(已判决)纠集周宇明(已判决)、被告人吴灿彬携带自制散弹枪,驾驶一辆现代牌灰色小汽车到罗定市******委云良张某宙住宅向张某宙讨债,由于寻找张某宙未果,李志明等人与张某宙家人发生争执后,遂从车中拿出准备好的自制散弹枪向张某宙家人及附近物品进行射击,致使停放在现场的车牌号为粤WW****的丰田小汽车车窗被打烂,张某宙的住宅二楼不锈钢防盗网产生多处凹痕。张某宙家人见状向李志明等人驾驶的车辆扔凳子进行回击,见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后,李志明等人再次向在场的王某连等人进行射击,致使王某连右脚踝受伤。随后张某宙的大哥张某打电话让杨某金帮忙设置路障截停李志明等人驾驶的小汽车.但李志明等人驾驶车辆直接冲过路障且又一次开枪射击。经罗定市********鉴定,王某连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云浮市********鉴定,自罗定市************住宅枪击现场提取的实弹具备认定猎枪散弹的条件,属于非制式枪弹。
林金荣(已判决)明知李志明等人持枪到连州镇云良村委讨债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粤W*****的小汽车搭载李志明等人沿小路从连州逃回生江,并安排陈展鹏(已判决)将李志明等人驾驶的汽车开往罗定市******委苏屋山边鱼塘处进行藏匿。陈展鹏藏匿作案车辆后向林金荣报告,林金荣即通过陈展鹏的电话向苏国荣报告李志明作案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苏国荣在电话中表示要求对方给回李志明红包平息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弹壳、小汽车、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林金荣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连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吴灿彬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10月4日晚,苏国荣召集组织成员郑飞荣、谭志光、张世勇、李志明、廖志华、黄伟东、**新、廖国威、廖彬荣、吴进辉、林金荣、杜华锋、陈展鹏、黄飞达、被告人吴灿彬等人在罗定市生江镇家中烧烤。次日凌晨,郑飞荣接到约架电话,为逞强好胜,报复他人,郑飞荣即纠集在场人员廖志华驾驶苏国荣的三菱吉普车搭乘其与吴进辉、陈高远(另案处理)出发,吴进辉通过电话纠集黎知兴并叫其召集更多人参与打架,黎知兴通过陈立文纠集陈立柱、陈康等人(陈立文、陈立柱、陈康已判决),**新、陈展鹏、苏斌先后前往罗定市市政广场参与集合,当晚累计参与人数达40人。郑飞荣、黄飞达、黎知兴在现场指挥,先对作案车辆车牌进行换拆、遮掩,并分发口罩、刀具、铁管等器械,后结队欲在罗定市区搜寻报复对象。
凌晨3时许,在得知几名疑似报复对象在罗定麒麟会KTV对面的美宜佳商店门前出现后,郑飞荣、廖志华、吴进辉、被告人吴灿彬、**新、苏斌、陈展鹏、黎知兴、杜华锋、陆洪赞、蓝武斌、陈立文、陈立柱、陈康等人分别搭乘集结的车辆前往美宜佳商店门前。到达目的地后,黎知兴、蓝武斌等人在车上戴口罩,持刀、棒球棍、铁水管、枪支等工具下车,共约40人迅速包围美宜佳商店门前人员,欲施以暴力,但当中有人发现认错对象。此时,罗定市新城派出所辅警谭某勋驾驶苏E*****号牌日产牌轿车经过现场,欲使用手机对现场聚集人员进行拍摄,被现场作案人员发现并打砸车辆,谭某勋即迅速驾车逃避。现场作案人员随即持械并驾乘车辆追逐拦截谭某勋欲施加暴力。黎知兴、陈立柱、陈康等人在罗定市区*******时截停谭某勋车辆,黎知兴、陈立柱随即对谭某勋的车辆进行打砸,并持械对谭某勋实施殴打。经鉴定,谭某勋伤情己构成轻微伤。事后,大部分组织成员又驾车返回苏国荣家中。为私了事件,黎知兴从黄飞达处取得28000元,并通过陈立文支付了28000元给陈天福,准备由陈天福转交给谭某勋作为赔偿款。后因公安机关抓获陈康,陈天福将此款退回陈立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灿彬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被害人谭某勋的陈述;证人黄伟东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级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灿彬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均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灿彬在第一宗寻衅滋事中不属于从犯。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如下:对被告人吴灿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对被告人谭志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灿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其去到案发现场才知道李志明去追债,负责驾驶小汽车,没有持枪、开枪。
被告人谭志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其在开设赌场中仅领取工资,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的事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是积极参与者。
指定辩护人区志雄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灿彬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吴灿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吴灿彬在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中,均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吴灿彬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吴灿彬参加的犯罪活动均是跟随者,并不获益,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灿彬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严巧玲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志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不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谭志光被组织拉拢,是消极被动加入,且听命于苏国荣,且仅参加开设赌场活动,获利仅300元/天,没有在该组织中拥有股权,可见其是一般参与者。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志光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听从苏国荣的安排,属于从犯。3.被告人谭志光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谭志光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谭志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廖志华、廖国威、苏斌、郑飞荣和黄木林、吴家文等一帮“生江”人追随苏国荣,帮助他人看护赌场而收取看场费。2005年3月,为与他人争夺赌场看护费利益,苏国荣及其成员针对卢镇权等人展开二次报复行动,报复行动中持刀、枪追杀卢镇权等人,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后果,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苏国荣及其成员的社会声威影响逐渐扩大,具备涉黑性质组织雏形。2006年12月,苏国荣涉嫌犯罪被抓获归案,2008年4月,苏国荣被法院判处刑罚,其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了张世勇。
2012年3月,苏国荣出狱后召集旧部廖志华、廖国威、郑飞荣、苏斌、黄伟东等人,网罗无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及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扩充组织势力,形成以苏国荣为组织、领导者,廖志华、廖兴国、黄伟东、廖国威、卢家活、罗高志、苏斌、陈展鹏(均已判决)、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为积极成员,吴进辉、**新、张世勇、石勇强、黎友福、郑飞荣、林金荣、李志明、陆洪赞、廖彬荣、梁国生、温周洪、李观寿、陈炳坚、陈铭浩、李天华、杜华锋、黄飞达(均已判决)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领导者苏国荣约束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及不许参赌,组织以开设赌场非法敛财,支撑组织成员日常生活消费,有组织地安排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打压或吞并他人开设的赌场,势力迅速扩展至罗定市生江镇、龙湾镇、连州镇、黎少镇、泗纶镇等地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苏国荣,尊称苏国荣为“苏老板”或“阿哥”,以苏国荣的生江镇住宅、廖兴国与梁国生出资经营的国汇酒行、黎友福参与管理的尚善御品大酒店、梁国生参与管理的好莱湾酒店、KTV为据点,长期有分有合地聚集喝酒、赌博,苏国荣支付开支费用。2017年年中,黎友福纠集黄小勇、黄家远、韦必欢、林汝彬、李健沛、彭火才、曾上琳、彭智和(均已判决)、黄发泉等人,与廖兴国因利益问题发生内斗,并多次针对廖兴国等人展开报复行动,形成以黎友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相互策应、逞强好胜、滋事生非,在苏国荣的指示、授意、默许下,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罗定市多个乡镇区域赌场,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组织成立以来,实施涉枪案件多起;通过开设赌场非法攫取钱财,支撑组织运作;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苏国荣策划、出资、安排组织成员廖志华贩卖毒品;组织成员林金荣、廖志华被抓获后,苏国荣积极协助且出资为廖志华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减轻其罪责,让组织成员甘心为组织效力。以苏国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控制赌场,非法获取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吴灿彬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谭志光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罗定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以上事实,有经审庭审质证的同案人苏国荣、**新、李志明、张世勇、吴进辉、陆洪赞、黎友福、廖兴国、梁国生、廖志华、廖彬荣、廖国威、林金荣、陈展鹏、黄飞达、苏斌、黄家远、郑飞荣等人及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的供述、辩解;证人谭某媛、陈高远、梁庆标、谭燕芬、陈进财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文书、现场勘验、现场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5年,苏国荣为谋取组织利益,与黎友福、廖兴国在罗定市龙湾镇开设赌场。2016年,苏国荣组织被告人谭志光,同案人**新、黄伟东、廖志华、廖国威、吴进辉、廖兴国、卢家活、李志明、廖彬荣、陆洪赞、林良才,被告人吴灿彬等人在连州镇白马村、黎少镇枫树朗村、三家店村和泗纶镇新城村委小垌村等地开设赌场。为吸引更多人员参赌,获取更多利益,苏国荣在连州镇白马村赌场拉拢当地的林金荣入股赌场,林金荣又拉拢陈展鹏参与连州镇白马村赌场工作;苏国荣在黎少镇枫树朗村、三家店村赌场拉拢赖自权、赖腾安等人入股赌场。
苏国荣是赌场老板,直接指挥被告人谭志光负责赌场全部事务,亲自下场参赌撑人气。组织成员分工基本固定,谭志光安排组织成员参与赌场工作和管理数簿,张世勇、黄伟东、廖志华、**新、廖国威、吴进辉、卢家活、廖兴国、林金荣、廖彬荣、赖自权、陆洪赞、李志明、陈展鹏及被告人吴灿彬等人在赌场工作。赌场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聚赌,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数20人以上,黄某虎等人在赌场参赌。赌场抽头渔利每天达l万多元。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苏国荣组织成员开设赌场约1个月更换场地。2016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泗纶镇新城村委小垌村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开赌时,组织成员使用棒球棍等器械维持秩序,使用对讲机通风报信。**新、黄伟东、吴进辉、陆洪赞、廖兴国凭借组织势力打砸当地他人开设的赌场,控制黎少镇及邻近赌场经营权。
以上事实,有经审庭审质证的同案人苏国荣、张世勇、黄伟东、李志明、廖志华、廖彬荣等人及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的供述、辩解;证人谭某飞、黄某良、谭某媛、廖某龙、许某路、谭某泉、陈某绪、覃某威、李某龙、谭某昌、赖某波、李某捷、吴某贤、陈某财等人的证言;书证赌场数簿、银行卡流水凭证、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账号流水记录及赌场数簿记录、记录纸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廖志华的手机分析报告、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
1.2018年2月20日,李志明(已判刑)纠集周宇明(已判决)、被告人吴灿彬携带自制散弹枪,驾驶一辆现代灰色小车去罗定市******委云良张某宙住宅向张某宙讨债,由于寻找张某宙未果,李志明等人与张某宙家人发生争执后,遂从车中拿出准备好的自制散弹枪向张某宙家人及附近物品进行射击,致使停放在现场的丰田小车车窗被打烂,张某宙的住宅二楼不锈钢防盗网产生多处凹痕。张某宙家人见状向李志明等人驾驶的车辆扔凳子进行回击,见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后,李志明等人再次向在场的王某连等人进行射击,致使王某连右脚踝受伤。张某宙的大哥张某打电话让杨某金帮忙设置路障截停李志明等人驾驶的小车,但李志明等人驾驶车辆直接冲过路障且又一次开枪射击。经鉴定,王某连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罗定市************住宅枪击现场提取的实弹具备认定猎枪散弹的条件,属于非制式枪弹。
林金荣明知李志明等人持枪到连州镇云良村委讨债后,驾驶其粤W*****的小车搭载李志明等人沿小路从连州逃回生江,安排陈展鹏将李志明等人驾驶的小车开往罗定市******委苏屋山边鱼塘处进行藏匿。陈展鹏藏匿作案车辆后向林金荣报告,林金荣通过陈展鹏的电话向苏国荣报告李志明作案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苏国荣在电话中表示要求对方给回李志明红包平息事件。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同案人苏国荣、李志明、林金荣、周宇明及被告人吴灿彬的供述、辩解;被害人王某连的陈述;证人陈展鹏、张某、张宇、张广、张新泉、杨留金等人的证言;物证弹壳、小汽车、手机等;书证通话清单、罗公(司)鉴(法活)字第[2018]03027号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7年10月4日晚,苏国荣召集组织成员郑飞荣、李志明、廖彬荣、林金荣、杜华锋、陈展鹏、张世勇、廖志华、**新、廖国威、吴进辉、被告人吴灿彬等人在苏国荣罗定市生江镇家中烧烤。次日凌晨,郑飞荣接到约架电话,为逞强好胜,报复他人,郑飞荣纠集在场人员廖志华驾驶苏国荣的一辆三菱吉普车搭乘郑飞荣、吴进辉和陈高远(另案处理)出发,吴进辉通过电话纠集黎知兴,并叫黎知兴召集更多人参与打架,黎知兴通过陈立文纠集陈立柱、陈康等人(陈立文、陈立柱、陈康均已判刑),**新、陈展鹏、苏斌先后前往罗定市市政广场参与集合,当晚参与人数约40人。郑飞荣、黎知兴等人在现场指挥,先换拆、遮掩作案车辆车牌,分发口罩、刀具、铁管等器械,结队欲在罗定市区搜寻报复对象。
凌晨3时许,郑飞荣等人得知疑似报复对象在罗定麒麟会KTV对面美宜佳商店门前出现,郑飞荣、廖志华、吴进辉、**新、苏斌、陈展鹏、黎知兴、杜华锋、陆洪赞、蓝武斌、陈立文、陈立柱、陈康及被告人吴灿彬等人分别搭乘集结的车辆前往美宜佳商店门前。到达目的地后,黎知兴、蓝武斌等人在车上戴口罩,持刀、棒球棍、铁水管、枪支等工具下车,约40人迅速包围美宜佳商店门前人员,欲施以暴力,但当中有人发现认错对象。此时,罗定市新城派出所辅警谭某勋驾驶苏E日产牌小车经过现场且使用手机对现场聚集人员拍摄,被现场作案人员发现且打砸车辆,谭某勋迅速驾车逃避。现场作案人员随即持械并驾乘车辆追逐拦截谭某勋。黎知兴、陈立柱、陈康等人在罗定市区*******时截停谭某勋车辆,黎知兴、陈立柱打砸谭某勋的车辆,并持械殴打谭某勋。经鉴定,谭某勋的伤情己构成轻微伤。事后,大部分组织成员又驾车返回苏国荣家中。为私了事情,黎知兴通过陈立文支付了28000元给陈天福,准备由陈天福转交给谭某勋作为赔偿款。公安机关抓获陈康后,陈天福将此款退回给陈立文。
以上事实,有经审庭审质证的同案人郑飞荣、吴进辉、廖志华、陆洪赞、黎知兴、杜华锋、陈高远及被告人吴灿彬的供述、辩解;被害人谭某勋的陈述;证人林金荣、陈天福、张超华、陈灿科、李华芳等人的证言;书证罗公(司)鉴(法活)字第[2018]10012号鉴定书、罗定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指定辩护人严巧玲提出被告人谭志光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属于一般参与者及在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苏国荣、吴灿彬、张世勇、黄伟东等人均供述苏国荣是赌场的老板,苏国荣将赌场事务直接交由谭志光统筹负责,由谭志光安排成员的具体工作及管理数簿,被告人谭志光对此亦曾供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为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谭志光在开设赌场中负责重要事务,依法不予认定为从犯,且其积极为该组织服务,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吴灿彬及其指定辩护人区志雄提出被告人吴灿彬在第一宗寻衅滋事中属于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灿彬在第一宗寻衅滋事中不属于从犯的公诉意见。经查,在指控的第一宗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灿彬经同案人李志明纠集前往讨债参与寻衅滋事,自制散弹枪亦由李志明提供。被告人吴灿彬在寻衅滋事中负责驾驶车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灿彬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灿彬参与了两宗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虽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灿彬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谭志光、吴灿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灿彬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志光积极参加开设赌场并负责主要工作,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灿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灿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灿彬、谭志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的,予以采纳;不充分的,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灿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谭志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梁琼娇
审判员叶伟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徐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