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卫彬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卫彬,男,197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213),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住新兴县************2队95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月平(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卫彬犯诈骗罪、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卫彬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1.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朱卫彬在新兴县新城市广场的善德素食店二楼办公处以帮被害人黄泽成办理新兴县实验小学学位的方式骗取了黄泽成现金人民币15000元。2.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朱卫彬通过莫微倩以帮被害人黄莉琼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方式以微信转账骗取了黄莉琼人民币10000元。3.2018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朱卫彬以帮被害人莫宗馆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形式诈骗了被害人莫宗馆人民币1700元学位费。
(二)重婚罪
1.被告人朱卫彬于2018年1月26日和邝月秀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朱卫彬在与邝月秀婚姻存续期间,于2019年5至2019年7月与被害人莫微倩长期在新兴县明珠新城一区18幢8楼304房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2.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卫彬与被害人甘桂爱在新兴县水台镇俊谊饭店三楼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三)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朱卫彬与苏晓锋有债务纠纷。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53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卫彬拖欠苏晓锋的工程款114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苏晓锋,并于2019年1月14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及支付执行费,于同日责令朱卫彬在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后于2019年5月8日因查明朱卫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无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新兴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朱卫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告人朱卫彬与严少洁有债务纠纷。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532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卫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3000元给严少洁,并于2019年6月10日责令朱卫彬履行判决及支付执行费,于同日责令朱卫彬在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因查明朱卫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朱卫彬拘留15日,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对朱卫彬在债务履行完毕前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因查明朱卫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无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朱卫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朱卫彬经拘留后扔拒不执行判决。
朱卫彬多次通过微信转移款项给其女儿朱淑怡,并要求朱淑怡即日或次日将款项转回给朱卫彬,其中2019年4月至7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转移资金44310元。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以下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转账交易明细等;证人梁志伟、温思琪、严少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泽成、黄莉琼、莫微倩、邝月秀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卫彬捏造其有能力办理学位的事实,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卫彬发表以下辩解意见:一、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1.其并没有收取黄泽成的15000元学位费;2.其通过莫微倩收取的10000元和1700元已退还给了莫微倩。二、对指控其犯重婚罪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1.其与莫微倩只是发生过性关系,但没有共同居住过,对外亦是以朋友相称,莫微倩是知道其是已婚的。2.其与甘桂爱合伙经营俊谊饭店,是朋友关系,没有共同生活过。甘桂爱亦知道其是已婚的。三、对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但辩解其并没有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指定辩护人李月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重婚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1.朱卫彬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行为。苏晓峰、严少洁与被告人朱卫彬的民事案件中的传票、判决书均是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被告人本人,被告人并不知道有判决书需要履行。2.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均没有直接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只是未履行民事判决,并无转移、隐匿财产和伪造证据等行为。被告人转账给其女儿时并未知道有法院判决需要履行,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三、被告人朱卫彬有以下量刑情节:1.诈骗的金额累计为26700元,数额较小;2.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3.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
(一)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卫彬以帮被害人莫宗馆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形式诈骗了被害人莫宗馆人民币17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朱卫彬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情况。
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证明:莫微倩于2018年12月21日将其哥哥莫宗馆转给其的1700元通过微信转给朱卫彬。
3.被害人莫宗馆的陈述及辨认材料:(1)2018年12月份左右,其妹妹莫微倩说其男朋友“阿杰”(经辨认为朱卫彬)只要1700元学位费就可以帮其搞到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的学位。其就通过微信转账了1700元给莫微倩,让莫微倩转给朱卫彬。之后朱卫彬就让其将其小孩及其与其妻子的资料发给他。但朱卫彬收取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没有办理其小孩的学位,朱卫彬也没有退还该1700元学位费给其。(2)莫宗馆辨认出“阿杰”即朱卫彬。
4.证人莫宗骏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2018年12月的某一天19时许,其妹妹莫微倩把朱卫彬介绍给其和其二弟莫宗馆,期间朱卫彬说其认识高明区的领导可以搞到西江新城小学学位,问其是否需要帮忙搞学位,但其没有答应朱卫彬,其不清楚莫宗馆和莫微倩有无给钱朱卫彬帮忙搞学位。(2)莫宗骏辨认出朱卫彬。
5.证人莫微倩的证言:朱卫彬以搞高明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名义诈骗了其哥哥莫宗馆的钱财。朱卫彬跟其说认识佛山市高明区的区长。其就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了1700元学位费给朱卫彬。至今其大哥莫宗馆都没有取得该小学的学位。
6.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莫微倩问过其是否有办法通过熟人搞入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读书,但最终没有搞成学位。其不认识西江新城小学相关人士,没有就学位的事情咨询过人。莫微倩曾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0元和1700元。
(二)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朱卫彬通过莫微倩以帮被害人黄莉琼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方式骗取了黄莉琼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黄莉琼于2019年1月1日转账10000元给莫微倩,莫微倩收到后又将10000元作为办理学位的费用转给朱卫彬;朱卫彬与莫微倩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提到“你同事的小朋友读书,也定了的”。
2.被害人黄莉琼的陈述及辨认材料:(1)2019年1月1日,莫微倩在佛山市高明区鹤城说朱卫彬可以搞到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小学的学位,需要学位费10000元。之后其就转账了10000元给莫微倩,莫微倩就再把该10000元转给朱卫彬。之后其曾约了两次莫微倩出去吃饭,莫微倩均带上了朱卫彬。后来莫微倩对其说朱卫彬被抓了,学位可能搞不了。至今其仍无收到任何有关学位的通知。(2)黄莉琼辨认出朱卫彬。
3.证人莫微倩的证言:朱卫彬以搞高明西江新城小学学位的名义诈骗了其同事黄莉琼的钱财。朱卫彬跟其说认识佛山市高明区的区长。黄莉琼于2019年1月1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了10000元作为学位费,之后其就将该10000元转给了朱卫彬。但至今黄莉琼小孩都没有收到就读的通知。
4.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与前宗事实一致,证实莫微倩向其询问办理学位的事情,其收取了莫微倩向其转账的10000元,但其无办理有关学位的事情。
(三)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朱卫彬在新兴县新城市广场的新兴县新城镇善德美食店的二楼办公处以帮被害人黄泽成办理新兴县实验小学学位的方式骗取了黄泽成人民币现金1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位于新兴县**********的善德美食店进行勘验。
2.被害人黄泽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指认笔录、照片:(1)其小孩今年准备就读小学,朱卫彬对其说需要15000元打点门路,可以帮其儿子进入新兴县实验小学就读。2019年6月18日17时许,其在善德素食馆的二楼办公室处将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15000元现金和一个装着其小孩资料的透明公文袋交给朱卫彬。该15000元是其于6月11日在新兴县人民医院对面的ATM取款机提取。18时许,“阿立”和新兴风情网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也来到了办公室。后来朱卫彬将其交给他的黑色塑料袋打开,从中拿了一沓现金为5000元给那位风情网的女性工作人员。但直到莫微倩将其儿子的资料还给其,其才知道朱卫彬没有帮其儿子搞入学的事情。(2)黄泽成辨认出朱卫彬、莫微倩。(3)黄泽成指认出其交给朱卫彬15000元的现场位于新兴县新城市广场善德美食店二楼一办公处。
3.证人莫微倩的证言:2019年7月份的某一天,其和黄泽成、阿立、朱卫彬一起在新城市广场的善德美食店二楼的办公室处聊天。期间,朱卫彬答应帮黄泽成的小孩搞入新兴县实验小学就读。黄泽成就把一个疑似包着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和其小孩的入学资料放在办公室的抽屉。之后,有一位新兴风情网的女性工作人员过来要5000多元的宣传费用,朱卫彬就从那个黑色塑料袋拿出一沓现金给那名工作人员,并把现金一张张数给那名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就把收据给了朱卫彬。
4.证人伍剑钊的证言、辨认材料、指认照片及指认笔录:(1)2019年6月的某一天下午,其、黄泽成、朱总(经辨认为朱卫彬)和一名叫阿倩的孕妇坐在新城市广场的善德美食店的二楼办公室聊天。期间,朱卫彬答应黄泽成帮其小孩搞定新兴县实验小学的学位。黄泽成就将一个疑似包着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和一个装有户口本之类的透明文件袋放在办公桌桌面上。之后,有一位新兴风情网的女子过来给善德美食店拍宣传照片。后该名女子来到二楼办公室问朱卫彬要5000多元宣传的费用。朱卫彬就从抽屉取出黑色塑料袋并从中拿出一沓5000元的现金,又从自己的黑色斜跨包取出一些零钱给了那名女子。(2)伍剑钊辨认出“朱总”即朱卫彬。(3)伍剑钊指认出黄泽成交给朱卫彬15000元的现场位于新兴县新城市广场善德美食店二楼一办公处。
5.证人梁志伟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2019年5月14日,其通过电话答应善德美食店的老板“朱总”(经辨认为朱卫彬)帮其新店开张做宣传。之后的2、3天的一个下午,其来到善德美食店二楼办公室跟朱卫彬商谈宣传事宜并达成协议,朱卫彬答应给其5400元作为宣传酬劳。2019年6月18日下午,其让温思琪到善德美食店拍摄菜品并向朱卫彬收取相关费用。温思琪完成拍摄后就收取了朱卫彬5400元现金,并出具了收据给朱卫彬。(2)温志伟辨认出“朱总”即朱卫彬。
6.证人温思琪的证言、收据照片、辨认材料:(1)2019年6月18日17时许,其代表新兴风情网到善德美食店找“朱老板”(经辨认为朱卫彬),其在二楼办公室找到朱卫彬,朱卫彬和其他两名男性在聊天。其把5400元的收据给了朱卫彬后到楼下拍摄完菜品再次上到二楼办公室时,现场多了一名怀孕的女性。之后朱卫彬就递给其一沓百元人民币大钞,并从其桌面的钱包取出4张一百元钞票递给我。(2)温思琪辨认出“朱老板”即朱卫彬。
7.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6月初,“黄总”(名叫黄泽成或黄自成)问其有无办法将其小孩搞入新兴县实验小学就读。其就对黄总说可以咨询下,并对其说实验小学的学位15000元左右。6月下旬,黄总将一个透明的公文袋装着他小孩的资料交给其,后来“黄总”一直催问,其就对他说如果到了8月初学位的事情还未解决,其就把15000元退还给他。就黄总小孩的学位问题,其没有问过任何人,也没有将资料交给其他人。
二、重婚罪
被告人朱卫彬于2018年1月26日和邝月秀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朱卫彬在与邝月秀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2018年年初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朱卫彬与被害人甘桂爱在新兴县水台镇俊谊饭店三楼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新兴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朱卫彬重婚案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清单,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朱卫彬与刘亚容于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8年1月26日与邝月秀登记结婚。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圩镇金台开发区梁月旺房屋(俊谊饭店)进行现场勘验,发现里面有床、风扇等生活用品。
4.被害人邝月秀的陈述:其于2018年1月26日与朱卫彬登记结婚。其于2019年7月27日到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举报朱卫彬诈骗时认识了甘桂爱,甘桂爱反映她和朱卫彬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5.证人甘桂爱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指认笔录和照片:(1)其于2017年12月16日经朋友介绍认识朱卫彬。朱卫彬对其说他是丧偶状态。2017年12月20日到2018年4月底,其和朱卫彬一直在俊谊饭店的三楼同居并对外以夫妻相称。俊谊饭店的员工都知道其与朱卫彬以老公、老婆相称。其直到2018年3月左右才知道朱卫彬已结婚。(2)甘桂爱辨认出朱卫彬。(3)甘桂爱指认出其和朱卫彬在俊谊饭店共同生活的详细地址为:新兴县水台镇圩镇金台开发区梁月旺房屋三楼。
6.证人严少洁的证言:朱卫彬一直对外宣称其已丧偶,属于单身状态。其与邝月秀登记结婚后,又与甘桂爱、莫微倩以夫妻相称对外交往。
7.证人陈金养的证言:其从2018年3月7日至5月31日一直在俊谊饭店工作,期间朱卫彬和甘桂爱在该饭店的三楼一同居住并对外以夫妻关系相称。其叫朱卫彬为老板,叫甘桂爱为老板娘。
8.证人顾健雄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其一直在俊谊饭店工作,期间甘桂爱和朱卫彬在该饭店的三楼共同居住生活。朱卫彬一直称呼甘桂爱为老婆,甘桂爱就称呼朱卫彬为老公,甘桂爱的女儿也叫朱卫彬为爸爸。(2)顾健雄辨认出朱卫彬、甘桂爱。
9.证人梁志坚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其于2017年年末将其经营的位于新兴县水台圩文化广场对面出租屋的饭店转手给朱卫彬经营,朱卫彬之后将该饭店改名为俊谊饭店。在经营俊谊饭店期间,朱卫彬是老板,而饭店的员工就叫甘桂爱为老板娘,甘桂爱没有否认。(2)梁志坚辨认出甘桂爱、朱卫彬。
10.证人梁月旺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朱卫彬、甘桂爱和梁志坚合伙租赁了其位于新兴县水台圩的一出租屋。该出租屋的一楼和二楼被用作饭店使用,朱卫彬和甘桂爱在三楼居住。(2)梁月旺辨认出甘桂爱。
11.证人邝某宇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其和甘桂爱是母女关系。其于2018年初至2018年4月份和其妈妈甘桂爱、爸爸朱卫彬一起在俊谊饭店三楼一起居住。其妈妈甘桂爱和其爸爸朱卫彬在俊谊饭店居住期间,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且俊谊饭店的员工叫其妈妈甘桂爱为老板娘,叫其爸爸朱卫彬为老板。其妈妈甘桂爱和其爸爸朱卫彬没有领结婚证,但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其和朱卫彬没有血缘关系。(2)邝某宇辨认出朱卫彬。
12.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其与甘桂爱在交往过程中,其没有跟她说还没有结婚,但她是知道其结了婚的。其没有与甘桂爱发生过性关系。其儿子满月的时候,甘桂爱还去了喝其儿子的满月酒。
(二)2019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朱卫彬与莫微倩在新兴县新城镇明珠新城一区18幢8楼304房(新兴县祥利明珠新城1期18栋803A房)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相称。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合同及收据,证明:朱卫彬于2019年5月份租赁了新兴县祥利明珠新城1期18栋803A房及负三层H1803号小车位,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
2.新公(司)鉴(DNA)字[2019]08008号鉴定书,证明:经对莫微倩胎儿组织和莫微倩、朱卫彬血样的DNA进行比对检验,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莫微倩胎儿组织和莫微倩、朱卫彬血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朱卫彬与莫微倩共同生活的位于新兴县***祥利明珠新城1期18栋803A房住所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房内有床、洗衣机等生活用品。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朱卫彬称莫微倩为老婆,并提到其家人认同莫微倩是其大嫂及媳妇。
5.被害人邝月秀的陈述:其于2018年1月26日与朱卫彬登记结婚。2019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亲戚知道朱卫彬与一名叫莫微倩的女子经常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相称。2019年6月份中旬,其到善德素食馆找到莫微倩,经其询问,得知莫微善所说的老公是从事农业和经营茶铺工作,其就肯定莫微善所说的老公是朱卫彬。之后其曾打电话给莫微倩,莫微倩承认是朱卫彬的妻子。其认识莫微倩时,莫微倩已有几个月的身孕。其听朋友反映朱卫彬和莫微倩以夫妻相称经常在翔顺北苑居住,经常在车岗各处出入。
6.证人莫微倩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朱卫彬跟其相处时,一直强调自己已离异,是单身。自2018年11月25日开始,其就和朱卫彬对外以夫妻相称,直到2019年6月份,朱卫彬的妻子邝月秀来到其素食馆给其看了他们的结婚证,其才知道朱卫彬是已婚的。其和朱卫彬在新兴县明珠新城一区18幢8楼304房居住,该房子朱卫彬对其说是他购买的。朱卫彬被法院带走后,其才知道该房子是朱卫彬租住的。在其跟朱卫彬交往期间,朱卫彬并还向其大哥莫宗馆宣称过其是他妻子。(2)莫微倩辨认出朱卫彬。
7.证人黄泽成的证言:其之前给现金朱卫彬时,朱卫彬带着莫微倩,并对其说莫微倩是其妻子,其亦认为莫微倩就是朱卫彬的妻子。
8.证人何仕权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朱卫彬和莫微倩对其以夫妻关系相称。2019年4月份左右至2019年7月份,朱卫彬和莫微倩一起居住在新兴县明珠新城一区18幢8楼304房,其帮善德美食店装修期间,朱卫彬经常叫其到该房子吃饭。2019年6月30日,素食馆开张后,朱卫彬让莫微倩做老板娘,其也帮忙经营该素食馆,另外还有其他5名员工。(2)何仕权辨认出朱卫彬、莫微倩。
9.证人何锦强的证言:朱卫彬向其宣称莫微倩是他妻子。2019年5月10日19时许,其和何仕权帮忙装修善德美食店,在饭店吃饭期间,朱卫彬向其和何仕权介绍莫微倩是他老婆,让其和何仕权称呼莫微倩为老板娘。朱卫彬和莫微倩多次和其到外边吃饭时,朱卫彬都一直称呼莫微倩为老婆,其亦认为朱卫彬和莫微倩为夫妻关系,其称呼莫微倩为老板娘,当时他们一起居住在新兴县新城镇明珠新城一区。朱卫彬也有向善德美食店内的员工、装修的泥水工人以及他的朋友介绍莫微倩为他的老婆。
10.证人朱淑怡的证言及辨认材料:(1)其于2019年7月4日至月底期间与其父亲和莫微倩一起在新兴县明珠新城一区的18幢8楼的房子居住。当时该房子由其父亲和怀有身孕的莫微倩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他们一起居住在该套房子的主人房内。(2)朱淑怡辨认出莫微倩。
11.证人莫宗馆的证言:2019年1月中旬左右一天19时许,其妹妹莫微倩介绍朱卫彬给其与其哥哥莫宗骏认识,有时他们互相称呼对方老公老婆。
12.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其与莫微倩发生过性关系,莫微倩在今年三月的时候跟其说有了孩子。其与莫微倩在交往过程中,其没有跟她说还没有结婚,但她是知道其结了婚的。
三、拒不执行判决罪
苏晓锋、朱少洁因与被告人朱卫彬有债务纠纷分别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53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判决朱卫彬拖欠苏晓锋的工程款114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苏晓锋;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532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判决朱卫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3000元给严少洁。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朱卫彬一直未履行判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6月10日对被告人朱卫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粤5321执65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朱卫彬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元;于2019年5月8日决定将朱卫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同年7月26日决定对朱卫彬拘留15日,同年8月12日决定对朱卫彬在债务履行完毕前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决定将朱卫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告人朱卫彬经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另查明,新兴县新城镇善德美食店于2019年5月21日登记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莫微倩。朱卫彬名下账号为623*************828的建行卡于2018年1月13日到2019年9月21日期间有多次的较大资金进出的流水记录。其中2018年2月14日电子汇入20000元、2018年2月28日电子汇入17495元、2018年3月10日存入10000元、2018年6月26日零钱提现转入10989.01元、2018年7月26日存入10000元、2018年8月17日存入10000元、2018年9月4日存入10000元、2018年11月14日存入10000元、2019年1月2日微信零钱提现转入7852.95元、2019年1月8日微信零钱提现转入15000元、2019年4月30日微信零钱提现转入4000元、2019年6月25日微信零钱转入4995元、2019年7月20日微信零钱提现转入4999.6元。
以上及全案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立案决定书,证明:新兴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朱卫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案侦查。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1)被告人朱卫彬的到案经过。(2)被告人朱卫彬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单、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回执,证明:朱卫彬与苏晓峰、朱少洁的债务关系经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朱卫彬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无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新兴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决定对其拘留。
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朱卫彬名下账号为623*************828的建行卡于2018年1月15日到2019年9月21日期间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证人邝月秀的证言:其于2018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台丰田牌小轿车,朱卫彬为该汽车支付了18个月的月供共计53443.8元。
证人严少洁的证言:2017年5月份后,朱卫彬以各种理由向其借钱,总共向其借了83000元,还了40000元,尚欠43000元。其于2018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朱卫彬。
被告人朱卫彬的供述与辩解: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有使用过邝月秀名下的小轿车,但没有还过该车的月供。其没有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报告过本人财产的情况。其没有拒绝执行判决的行为,因为其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朱卫彬的手机进行检验、提取电子数据,形成取证报告。
对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朱卫彬是否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朱卫彬供述黄泽成一直催问其办理学位的事情,其回应黄泽成如到了8月初学位还没有解决就退还他15000元;亦提到其通过莫微倩以办理学位的名义收取了莫微倩同事10000元和莫微倩哥哥莫宗馆1700元学位费;其就学位问题,并没有实际办理过或咨询过任何人。结合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莫微倩、伍剑钊、温思琪、梁志伟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朱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办理学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朱卫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卫彬提出其没有收取黄泽成的15000元及已通过莫微倩退还了上述款项给被害人黄莉琼和莫宗馆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朱卫彬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在不同时期与甘桂爱、莫微倩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与甘桂爱、莫微倩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甘桂爱、莫微倩陈述其与朱卫彬以夫妻关系相称,共同生活;二是甘桂爱的女儿邝某宇称呼朱卫彬为爸爸;三是莫微倩的哥哥、朱卫彬的朋友以及员工均证明朱卫彬与甘桂爱、莫微倩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莫微倩、甘桂爱与证人顾健雄、邝某宇、何仕权、何锦强、莫宗馆等人的证言、结婚证、租赁合同、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朱卫彬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解其没有与甘桂爱、莫微倩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朱卫彬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朱卫彬对苏晓峰、朱少洁的债务承担给付义务已经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告人朱卫彬自述新兴县新城镇善德美食店由其出资,证人梁志伟、梁思琪的证言等证实朱卫彬为经营善德美食店,雇请新兴县风情网工作人员为善德美食店宣传推广,其名下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其银行账户于2018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有多笔收入转入。履行能力的大小不能等同于履行能力的有无,即使其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也可以分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被告人朱卫彬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既不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朱卫彬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法院发出的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均是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被告人本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均作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依此方式向被告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卫彬违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朱卫彬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卫彬犯诈骗罪、重婚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卫彬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卫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前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折抵刑期十五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朱卫彬退赔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黄泽成;退赔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黄莉琼;退赔人民币1700元给被害人莫宗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琼娇
人民陪审员潘其婷
人民陪审员区剑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永玲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