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飞、傅伟健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达飞,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伟健,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达飞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傅伟健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碧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达飞、傅伟健及各自的指定辩护人潘景伟、张国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月至2014年年底期间,傅辉坚伙同傅猛勇(二人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新兴县稔村镇岸阳坊(傅家坊)、黎姓坊、苏姓坊等处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设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傅达飞在赌场中负责望风,被告人傅伟健在赌场中负责参赌撑场及望风工作,并从中获利。
2.201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傅冠星、杜灿坚、黎剑峰、傅达飞、傅伟锋、傅华健(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傅伟健等人发现“皮村仔”和“顺龙仔”一帮人在稔村圩旧好邻居背处聊天,由于不满“皮村仔”和“顺龙仔”这帮人在7月2日在傅家牌坊处对他们的叫嚣,为了报复,傅冠星、杜灿坚、黎剑峰、傅达飞、傅伟锋、傅华健与被告人傅伟健等人遂驾驶摩托车、面包车持刀去到稔村镇稔村圩上街李新照住宅门前路段,对正在此处聊天的李某1与苏某2、苏某1、梁某4、梁某2、李某2、梁某5、梁某3等人进行追斩。李某1、苏某2等人见状纷纷四处逃跑,李某1在逃跑过程中被黎某3等人当场斩伤后背及两手手肘、右脚跟等部位。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3.201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黎某4、傅某8、杜某坚、黎某3(以上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与被告人傅伟健、黎某5(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黎某4、傅某8及被告人傅伟健等人持刀、杜某坚持枪,由黎某3、黎某5开摩托车搭载去到新兴县稔村镇裕辉陶瓷厂公路对面黎某2住屋。黎某3与黎某5两人在屋外等候,黎某4及杜某坚、傅伟健、傅某8冲入屋内向正在赌博的被害人伍某1、伍某2追砍。伍某2在逃跑时被刀斩伤左手臂,伍某1被杜某坚用枪打伤右髋部及被刀斩伤背部。经鉴定,被害人伍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伍某2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被告人傅达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达飞的罪名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傅达飞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属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属从犯;3.犯罪情节较轻,获利较小,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傅达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傅伟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张国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傅伟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2.被告人傅伟健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失足才走上犯罪道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傅伟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8日对被告人傅伟健进行网上追逃,被告人傅伟健于2017年4月28日到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9日对被告人傅达飞进行网上追逃,被告人傅达飞于2018年2月28日到新兴县公安局稔村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李某3、傅某1、区文昌、雷某、黎某1、梁某1、傅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傅达飞、傅伟健和同案人傅某3、傅某4、傅某5、黎家达、黎某4、黎某6、杜某坚、黎某7、李某4、杜某健、傅某8、傅某7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物证面包车、水管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苏某2、李某2、苏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伍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傅伟健和同案人傅达飞、傅某6、黎某7、傅某5、傅某8、杜某坚、黎某3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物证铁砂弹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被害人伍某1、伍某2的陈述;证人梁某6、黎某2的证言;被告人傅伟健和同案人傅某8、杜某坚、黎某3、黎某4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伟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傅伟健、傅达飞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伟健、傅达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傅达飞曾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判处刑罚时,本案未受到追诉,属漏罪,本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因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本院仅对被告人傅达飞在本案中的行为作出评价。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傅伟健、傅达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伟健、傅达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及同案人开设赌场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伟健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傅伟健、傅达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傅达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傅伟健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其不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被告人傅伟健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伟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傅达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叶晓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宇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