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子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8)粤5321刑初177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子平,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中专文化,住新兴县,捕前暂住新兴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子平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子平于2017年7月份开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欧某、李某、陈某1等人在新兴县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以上事实提供如下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甘某、欧某、李某、陈某1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谭子平的供述和辩解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谭子平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子平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子平辩解只容留欧某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其他指控不是事实。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的辩护意见:1.民警只在被告人谭子平的住宅现场抓获吸毒的欧某,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谭子平容留欧某吸食毒品一次;2.其余吸毒人员的证言是孤证。指控被告人谭子平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谭子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子平于2017年7月份开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欧某在新兴县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谭子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3日20时20分抓获涉嫌吸毒的谭子平,后发现其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新兴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检查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新兴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3日21时20分至30分对新兴县谭子平住宅进行勘验、检查。现场控制吸毒人员欧某。在被告人谭子平住宅处扣押到矿泉水瓶1个、吸管2条、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03克),以上物品已随案移送,暂存新兴县公安局。

3.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谭子平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谭子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及因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4.尿液检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经提取谭子平、甘某、欧某、李某、陈某1的尿液进行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均呈阳性。新兴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五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5.鉴定意见,证明: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0.03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明:谭子平电话号码153××××7274与欧某电话号码151××××8568、甘某电话号码132××××1347在1月份至4月份间相互有多次联系。

7.证人欧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指认笔录:(1)我曾在谭子平的家中吸食过四次毒品冰毒,冰毒是谭子平提供的。分别在2017年7月一天、2018年1月一天、2018年3月7日,谭子平叫我去他家吸食毒品冰毒,我去到后见到甘某也在,我们三人用自制的矿泉水瓶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第四次在2018年4月23日5时许,谭子平在微信叫我去他家吸食毒品冰毒,我与谭子平一起吸食了1小包毒品冰毒;(2)欧某辨认出谭子平、甘某;(3)欧某对谭子平的住宅进行了指认。

8.证人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我曾在谭子平的家中吸食过四次毒品冰毒。分别在2017年7月一天、2018年1月中旬一天、2018年3月7日0时许,我和欧某、谭子平三人在谭子平的住宅通过水过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前两次的毒品是欧某提供的,第三次的毒品是我和谭子平凑钱购买的;第四次在2018年4月21日,我和谭子平凑了300元,由谭子平购买毒品冰毒回来,在谭子平的住宅一起吸食;(2)甘某辨认出谭子平、欧某;(3)甘某对谭子平的住宅进行了指认。

9.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我曾在谭子平的住宅和谭子平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三次。2018年4月15日22时许、2018年4月17日21时许、2018年4月20日22时许,我在新城镇登峰网吧附近遇到“三哥”,后分别向“三哥”购买了200元毒品冰毒。我将毒品拿到谭子平的住宅,和谭子平通过水过滤的方式一起吸食;(2)李某辨认出谭子平。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我曾在谭子平的住宅和谭子平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二次。2018年4月中旬、2018年4月21日21时许,我分别给了“咕噜平”(经辨认是谭子平)100元,由谭子平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谭子平购回毒品后,我和谭子平在他家一起通过水过滤方式吸食;(2)陈某1辨认出“咕噜平”就是谭子平;(3)陈某1对谭子平的住宅进行了指认。

11.被告人谭子平的辩解、辨认笔录:(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解:2018年4月23日晚上8时许,我独自一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我认识甘某、欧某、李某,平时有联系,他们也多次来我的家,但是我没有容留他们吸食毒品。不认识陈某1;(2)庭审阶段辩解:欧某只在2018年4月22日凌晨来我的家中吸食过毒品一次,第二天下午8时我和甘某就外出了,之后我和甘某在外面被民警抓获,民警到我家中检查时发现欧某在吸食毒品。我不认识陈某1;(3)谭子平辨认出甘某、欧某、李某,辨认不出陈某1。

对被告人谭子平及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只容留欧某吸毒一次,没有容留其他人吸食毒品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欧某、甘某均陈述在被告人谭子平住宅内多次与谭子平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虽被告人谭子平予以否认,但两人的证言、尿液检测材料、通话记录、指认笔录、辨认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虽然二证人证言间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形成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未准确陈述符合言词证据的特征,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谭子平容留欧某、甘某吸食毒品冰毒事实的认定。被告人谭子平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谭子平提出没有容留李某、陈某1吸毒的辩解意见及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子平容留李某、陈某1吸毒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陈某1陈述被告人谭子平分别多次容留二人吸食毒品,但两人的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子平容留李某、陈某1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子平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谭子平容留李某、陈某1吸毒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子平在年满十八周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没收扣押的毒品冰毒、吸毒工具,依法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

二、没收扣押的毒品冰毒0.03克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吸管等,由扣押机关新兴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雄

审判员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黄健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燕霞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