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8)粤5321刑初233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彩,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新兴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荣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彩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0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金彩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动机号:****)由新兴县六祖镇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处借道通行左转弯时,与简某驾驶粤W×××**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叶某由新兴县县城往六祖镇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叶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至2018年6月21日13时11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8月2日,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该宗事故作出认定,黄金彩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没有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该宗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简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该宗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金彩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较重,简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一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黄金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据等;证人简某、邓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黄金彩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金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认为导致被害人叶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是她搭乘摩托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潘景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彩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黄金彩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属自首;2.是初犯、偶犯;3.被害人没有戴安全头盔,且其所乘坐的车辆制动不符合标准,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4.被告人黄金彩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金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金彩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符合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金彩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再查明,被害人叶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该案部分请求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裁定中止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本院调取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金彩及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以及所乘坐的车辆不符合制动标准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本案依法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综合考虑了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黄金彩及指定辩护人提出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金彩在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彩是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黄金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情况等,对被告人黄金彩不适用缓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的,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金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洁玲

人民陪审员李宽

人民陪审员谭丽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宇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