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耀明、黄志江、陈庇福等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行初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行初28号

原告陈庇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麦耀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黄志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江锦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冯国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岑晶莹,佛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智琴,佛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庇福、麦耀明、黄志江、江锦荣、冯国新诉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五原告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已撤销其所作出的佛府行复〔2019〕46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且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亦撤销此前所作的《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冯国新、黄志江、麦耀明、陈庇福、江锦荣5人举报内容的处理告知书》,并对五原告的举报予以受理,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而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庇福、麦耀明、黄志江、江锦荣、冯国新因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已撤销本案的诉讼标的佛府行复〔2019〕46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庇福、麦耀明、黄志江、江锦荣、冯国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庇福、麦耀明、黄志江、江锦荣、冯国新共同负担。原告陈庇福、麦耀明、黄志江、江锦荣、冯国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办理退款手续。

审 判 长陈智扬

审 判 员何丽容

审 判 员王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 记 员黄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