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琼、何越明等与黄容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941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8941号

原告:陈友琼,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何越明,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黄容江,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友琼、何越明诉被告黄容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905房厕所维修好,做好补漏和防漏措施;2、被告恢复805房厕所顶原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所有的905房厕所渗漏,致原告所有的805房厕所顶发霉变黄变黑,出现滴水现象,墙体批荡严重脱落,严重影响两原告的正常生活。早在一年前当时只有一条水印,两原告告诉905房的女主人维修厕所,但不见其有所作为就第一次书面告知,但被告推脱是房屋质量问题,第二次书面通知后,被告仍推脱是房屋质量问题。期间,居委会帮忙调解未果,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厕所顶渗漏是由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涉案房屋已入住了近二十年,原告也在诉状中明确1年前才开始出现水印。同样被告所住的房屋墙体也出现了渗水现象(很可能是本身建筑材料年久造成的),被告找物业管理,物业叫找开发商。开发商早已不知去向,且被告估计房屋年久早就过了保修期故自己出钱找人修补。原告称厕所渗漏,渗漏的原因可能是楼房公用的管道、墙体年久失修或本身建材等原因造成的,因为被告入住后从未对厕所进行变动或装修,都是保留入住时状况。若原告要查明漏水原因,被告愿意配合,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原因导致漏水,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两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两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涉案805房房地产权证,证明原、被告为相邻关系。

3、房屋照片,证明905房漏水导致原告的805房渗水严重、发霉、滴水、批荡严重脱落现状,家人要打伞如厕。

4、书面张贴通知的照片,证明原告三次书面告知被告维修厕所。

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被告身份证、涉案905房房地产权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佛山市卫国路1号楼宅905房与805房同为1994年8月落成的住宅,至今已有20多年楼龄,同样存在年久失修的状况。

2、墙体漏水现状照片,证明目前905房的厨房出水渠旁边的天花板墙体漏水严重。

3、墙体执漏维修收据、墙体执漏维修现状照片,证明佛山市卫国路1号楼宅由于年久失修,2017年间905房墙体发生渗漏现象,2017年5月20日905房业主雇请泥水工对其进行装修,支付了维修工程款2000元。

4、厨房、洗手间、客厅地面照片,证明905房的地面跟多年前入住时的原貌一样,厨房、洗手间、客厅、地貌从未改变。

5、视频及照片光盘,证明被告委托他人对905房的厕所进行了维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3、4,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两原告为佛山市卫国路1号一座805房的登记产权人,被告为佛山市卫国路1号一座905房的登记产权人,涉案805房与905房相邻。自2017年开始,涉案805房的厕所顶部出现漏水现象,漏水导致805房厕所天花发霉、起皮甚至脱落。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10日,被告委托他人自行对905房的厕所进行了维修。

2019年3月18日,本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涉案805房厕所长1.35米、宽1米、高0.35米的天花发霉、起皮,现已不漏水;905房厕所部分马赛克地面改装为陶瓷砖地面,蹲厕改为座厕。被告陈述漏水原因为:穿过905厕所的自来水管生锈、漏水,排污管与地漏连接的管道生锈、漏水,导致渗漏到805房天花,被告更换了新的管道,为维修敲烂了蹲厕更换了座厕,重新铺了地砖并涂了防水层。

本院认为:涉案805房与905房相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805房的厕所出现漏水及天花受损,原因为涉案905房厕所的自来水管、排污管与地漏连接的管道生锈漏水导致水渗漏至805房厕所顶部,漏水导致805房的天花受损。被告作为905房的产权人,负有对房屋内的专用管道进行维护的义务,因专用管道漏水导致805房的厕所顶部漏水及天花受损,被告应负责维修。现漏水已得到修复,仅805房厕所受损天花未修复,被告应对上述受损天花进行修复,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805房厕所顶原貌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容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原告陈友琼、何越明位于佛山市卫国路1号一座805房厕所的受损天花;

二、驳回原告陈友琼、何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容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紫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