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国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2013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2013号

原告: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庞村村委会云座村村中黎卫权房屋。

法定代表人:黎家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艳,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国全,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绍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美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