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道燕与新兴县新城镇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3民终64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道燕,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黎金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豪,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道燕与被上诉人新兴县********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155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道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军与被上诉人新兴县********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容

审判员陈洁涛

审判员李婉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桂达

书记员黄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