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卫与唐作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4394号之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4394号之一

原告:唐广卫,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作模,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卫诉被告唐作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0103民初4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并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3961元。原告签收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广卫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81元(已收受理费139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广卫负担。

审判长郑茵

审判员彭景威

审判员邓咏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