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1民再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滨,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小燕,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小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01民终16601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粤民申36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被申请人吴小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由于乙方(吴小燕)占用甲方(广东省佛山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权属的位于芳村滘口街17号职工宿舍,甲、乙双方就上述物业的归还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上述房地产的交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各方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25万元,作为乙方归还、搬离上述物业的搬迁费及其他各类形式费用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一条相关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将上述物业内的物品清空完毕,并向甲方交还上述物业。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事项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12.5万元。
2.甲、乙双方在完成本条第1款的相关事项后,尽快就本案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甲方应在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12.5万元;
三、乙方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债权债务已结清,互不追偿。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费用,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支付给其的上述款项。
四、乙方确认,其对上述物业及本协议所涉权利、义务已经全部清楚知晓,不存在误解及忽略。
五、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积极履行己方义务,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前往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否则乙方应返还已收款项,并按本协议第一条款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备案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明确愿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己方义务,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国庆
审判员林娟
审判员兰永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宝韫
刘立
郭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