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湛聪与崔步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194号
原告:彭湛聪,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步宽,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原告彭湛聪与被告崔步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湛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彭湛聪负担。
审判员陈芝芝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晶晶
书记员彭莹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