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湛聪与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2315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2315号

原告:彭湛聪,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洁,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原告彭湛聪诉被告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彭湛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湛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新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昌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