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湛聪与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2315号
原告:彭湛聪,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洁,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原告彭湛聪诉被告李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彭湛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湛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新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昌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