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志与区添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2111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民初2111号

原告:区国志,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严巧玲,均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添简,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区国志诉被告区添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国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被告区添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14338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由被告承包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砖铺贴工程,即J17、J18、J14、J15;J14-J16东连廊二层至五层到J16尽头,架空层J14-J16东连廊铺贴至中庭止。工程承包方式:固定包干单价,工程承包价格:37元/㎡。2019年7月16日双方进行工程量确认,2019年9月11日被告与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工程款已经结清。事后,因被告拖欠其雇请的工人工资,其工人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向劳动部门陈述其无资金支付款项。时近年关,经劳动部门调解,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43380元用于支付工资给工人。2020年1月10日在劳动部门的见证下,原告借款给被告,并在劳动部门和被告见证下由原告直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工人。2020年1月10日被告签了一份《确认书》给原告,确认原告支付了143380元的事实。但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不予理会,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借款给原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区添简答辩称:一、首先,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和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纠纷应该属于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1.以原告为法人代表的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板砖铺贴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工作转包给被告方,由被告招聘、募集民工到工地施工,实际上是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所募集的民工们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支付涉案款项143380元工资是原告所属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3.实际是原告经营的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其一,2019年3月12日,被告组织民工进入黄冈中学工地施工,工作内容是地板砖铺贴,民工们发现水泥沙垫层部分厚度达9公分,超出正常厚度,于是通知总包单位主管、分包单位原告方施工员到场处理、沟通协商。各方人员均拍照为证,并同意补偿差价,增加签证结算。其二,为了配合9月1日学校开学的需要,现场各施工班组同时施工,各种施工机械、人员均在刚刚完成铺贴的地板砖上通行,造成修补地砖工作量大增,总包单位广东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也承诺补偿人工费用。以上情况,所有工人均周知。工程完工后,原告及其经营的公司违背当初的承诺,拒绝对增加工程量部分进行结算,所以造成被告未能代原告的公司将工资转付给民工。后来劳动部门介入了,原告迫于政府压力支付民工工资143380元。4.被告作为个人,与所招募的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拖欠民工任何工资的事实。5.涉案款项不属于原、被告双方借款性质。因双方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无借据,款项也不是汇入被告账户,更非被告使用。二、退一步讲,如果原告将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结算并支付给被告,而被告收到该项工程款项后没有转支付、代替支付给民工的,这样被告明显是构成刑事诈骗和职务侵占,原告完全可以刑事报案。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从原告及其公司处多拿了工程款项,因此原告没有追偿的权利。综上意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系房屋建筑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其唯一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本案原告区国志。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广东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砖铺贴工程,随后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为此,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区添简作为乙方,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如下内容:1.工程内容:按甲方同意的图纸内容施工。2.工程内容: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砖铺贴工程,即J17、J18、J14、J15;J14-J16东连廊二层至五层到J16尽头,架空层J14-J16东连廊铺贴至中庭止。3.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属固定包干单价工程。4.工程承包价格:37元/㎡。《施工协议书》中除约定以上内容外,还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告在协议上盖章确认,被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随即招募民工,并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后于2019年8月完工,工程在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9年9月11日,原告代表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涉案被告承接的新兴县黄冈中学地砖铺贴劳务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施工项目总费用为740000元,在收取余款后,原告及被告双方在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其中结算表中注明了“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以上款项已足额领取”的内容,被告区添简在领取人处签名。

双方在2019年9月11日结算后,于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雇请的民工叶兴法等人向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区添简拖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的工资。经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被告区添简承认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后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新兴县黄冈中学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尽快付清所欠工人工资。2020年1月10日,经协调,由本案原告代被告支付了工人工资143380元。原告代为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出具了一份《确认书》交原告收执,该《确认书》载明:“现本人区添简(身份证号码:************)拖欠工人工资共:143380.0元,现经劳动部门处理,本人确认由区国志用现金代区添简支付了工人工资143380.00元,代支工资情况详见附表。”在出具《确认书》时,被告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因楼层水泥砂超厚,造成其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加,而对该增加工程原告及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与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因此被告在《确认书》空白处自行手写记载:“事由黄冈中学地面砖维修费用及各楼层水泥沙超厚,甲方拆了龙架造成,所以造成的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但对被告在《确认书》中手写记载的内容,原告及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签名或盖章确认。随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的工人工资143380元,但被告以原告及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拖欠其增加部分工程的款项为由拒绝返还。为此,原告遂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述在代付工人工资后,曾要求被告将代付款作借款进行立据,但遭被告拒绝。此外,被告认为双方签名的结算表仅对《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进行结算,但对于增加的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则提出双方在2019年11月9日结算后,已依约足额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增加工程未予结算及付款的主张,原告不予确认,对此,被告未能提供工程签证单等相关存在增加工程量的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施工协议书》、《确认书》、《工资发放表》、《工程施工结算表》,被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截图、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处报告、民工投诉反映资料以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拖欠民工工资,原告基于其独资成立的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将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砖铺贴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被告,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遂代为支付工人工资,而被告没有返还代付款而引起的纠纷,原告作为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兼唯一投资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本案所涉及的款项143380元为借款,原告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原告提交的《确认书》,未载明款项143380元为借款,而是载明了该款属“代付工人工资”;且原告于庭审中亦确认在代付工人工资后,曾要求被告将代付款作借款进行立据,但遭被告拒绝,即表明双方并无协商一致,达成将代付款转为借款的合意,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对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事实,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被告是否需返还原告代付的工人工资143380元,在于原告及其独资成立的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拖欠被告工程劳务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结算表》,证实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19年9月11日对已完工的新兴县黄冈中学教学区地砖铺贴工程进行结算,在结算后,原告依约付清所有工程劳务费,被告亦在结算表上签名予以确认。结算发生在工程完工后,而被告主张的增加工程是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即在双方结算前,但经原、被告双方事后签名确认的结算表,并无反映被告所主张的增加工程的相关内容;此外,被告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但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主张的增加工程不予确认,而被告对此并无提供工程签证单等相关证据证实,其虽在《确认书》空白处书写“事由黄冈中学地面砖维修费用及各楼层水泥沙超厚,甲方拆了龙架造成,所以造成的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的内容,但该内容系被告自行书写,并无原告或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证实增加工程的相关情况。综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被告目前未能推翻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结算表》反映的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已结清工程劳务费的事实。故此,本院认定,本案原告及其独资成立的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被告工程劳务费的情形。被告认为存在增加工程,原告拖欠增加工程劳务费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还主张其雇请的民工与新兴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由原告及其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被告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原告未拖欠被告工程劳务费的情况下,原告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143380元后,被告应及时将上述代付款返还给原告。故此,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代为支付的款项14338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问题,原告在代被告支付款项143380元后,原告可主张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现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鉴于原告起诉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为:从2020年10月16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区添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款项143380元及利息【以1433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区国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3.8元,由被告区添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