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军与周万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0)粤5381民初933号/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933号

原告:叶建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万名,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2*,公民身份号码442************116。

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周万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建军负担。

审判员彭仕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