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712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5321民初1712号

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伍兆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伟,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被告李小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其在微信上诋毁原告的行为在恒晖豪庭小区内张贴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受聘成为新兴县恒晖豪庭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被告李小伟是恒晖豪庭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在原告接手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出于一已私利,为达到将原告驱逐出恒晖豪庭小区,让原告在期满后无法与恒晖豪庭业委会续聘服务合同的目的,于是被告在其建立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大量发布诋毁原告及原告工作人员声誉,损害原告商誉的信息,其中不乏有向原告泼脏水的言词,在众多业主面前极大地诋毁了原告的商业经营信誉。同时,在2020年3月疫情期间,由于不能现场举行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被告乘机挨家挨户上门强行要求每户业主签名同意更换新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致使原告不能继续被小区续聘。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扰乱了国家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于被告恶意诋毁原告商誉,使原告不能续聘小区物业管理,按照原告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每年的利润收入为10万元计算,按服务年限3年则为30万元利润收入,现原告按最低的损失额度计算要求被告赔偿一年经营利润10万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提出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李小伟辩称,被告没有任何诋毁原告的行为,被告无任何过错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9年7月1日,被告当选第三届新兴县恒晖豪庭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新兴县恒晖豪庭业主委员会的全部工作,涉案的微信群“新兴县恒晖豪庭一区全体业主联系群”也不是被告建立的,是被告当选了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后,业主才正式推选被告作为该微信群群主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3月23日新兴县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提供3年物业服务,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原告签订合同后,但只是挂名,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以下简称“虹宇新兴分公司”),当时选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是基于其总公司良好的物业资质,因为信任原告是广州的大公司、大品牌。当时明确由广州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才同意选择原告,但是原告签订合同后又将该项物业服务转由虹宇新兴分公司负责,明显严重损害各业主的合法权益,服务也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履行,原告根本没有按照合同来提供好的物业服务,故有很多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原告利用自身资质的优势去竞选新兴县******的物业服务,之后又成立所谓的虹宇新兴分公司,转为另一公司独立主体,实际为新兴县******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存在很多问题,经常更换物业经理,聘请的安保人员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安保工作非常差,随便找些老人看门口,清洁卫生也做得不好,业主投诉意见极大,认为小区的安全措施非常差,小区日常维护做不到位等,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二章第六条明确写到:“物业人员配置共为23人……”但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人员只有12人,根本不符合双方签订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物业服务不到位,在被告任职业委会主任期间经常收到众多业主向被告投诉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态度差,卫生差,保安差,出现了问题解决不了的情况,而被告作为业委会主任,有责任、也有义务妥善解决该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制作《恒晖豪庭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征求意见表》上门挨家挨户书面征求各业主的意见,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都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也是全体业主代表的发言人,并不是被告个人的意见,被告个人也没有针对原告,被告只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也是全体业主的代言人,被告只是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做好业委会主任的本职工作。2020年3月22日,小区业主进行公开投票表决,而原告因为不得人心最终落选,全体业主表决认为原告服务不好,不再和原告续签物业合同,为此,原告将怨气发泄在被告个人身上,认为是由于被告的言论导致原告落选,这是非常错误的,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业委会与原告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各业主在微信群中针对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公司发表各自的意见,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被告针对原告在提供服务期间所存在的不足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无不当,被告所说的都是广大业主反映出来的事实和证据。被告的行为都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是全体业主代表的发言人,没有针对原告。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任何诋毁原告的行为,被告无任何过错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约定包括:委托方为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人员配置共23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收费员和保安队长各1人,秩序维护(保安)共10人,保洁员7人,水电和绿化维护工3人,服务年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季度交纳,电梯高层住宅1.20元/平方米/月,普通多层住宅、车房、车位、杂物房0.85元/平方米/月,公共水电费4元/户/月,物业公司按0.05元/平方米/月*总面积的金额划归业委会用于日常公共开支。双方签订合同后,对恒晖豪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

2019年7月,被告当选新兴县恒晖豪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19年12月26日,被告在有400多人的恒晖豪庭业主微信群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本届物业,开始以广州虹宇物业去招标,骗了所有业主代表,然后就转给几个股东,实质就是一挂靠公司。”、“二年多时间,换了4任所谓经理,简直把豪庭当作实验基地。”、“我们业主从来不接受什么新兴分公司。”、“这些所谓经理,没有一个干过物业的。”、“物业管理,不是请几个老头睇睇门口,揾几个扫扫地这么简单。”、“这间公司,只会赚钱,不懂回报。凡是涉及花钱的,一个字:拖。垃圾桶烂到污水横流,一直拖到准备合同期满才换。用心良苦啊。”2020年1月11日,被告在业主群发表了以下言论:“这届物业实质是一挂靠公司,已经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换掉。”、“@黎伙养137……黎大股东,合同是广州虹宇物业签的,不是你所讲的分公司,想偷龙转凤吗?现在实质只是你与刘永添转包了。”、“@黎伙养137……别以为收买一两个业委成员,想搞乱业委会你就可以继续做。”、“@黎伙养137……两年前可能骗倒我,现在已完全了解你们内幕。”、“@虹宇物业小刘别以为成立个所谓分公司就合法,你做过物业吗,你当豪庭系实验基地吗?”、“@黎伙养137……吾熟还比你继续坑业主吗?谁做都不会像你这样黑。”、“现在花几十元办个营业执照就可以做物业公司了,收买佬都可以当物业经理。”、“@虹宇物业小刘股东太多,利益分成难统一,内部管理肯定混乱,业主利益难保障。”。

原告与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后,恒晖豪庭小区没有与原告续约,而是由新兴县恒晖豪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另聘佛山市美家苑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该次选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向每户业主发放征求意见表选出,征求意见表中共有四家企业入围,包括原告、佛山美家苑物业公司、新兴东昇物业公司、佛山市南天物业公司,由住户业主在征求意见表上投票决定选聘物业公司,经业委会统计,应投票户数481户,实际投票313户,弃权户数168户,其中43户同意与原告续签服务合同,269户选择了佛山市美家苑物业公司,1户选择新兴东昇物业公司,0户选择佛山市南天物业。由于恒晖豪庭小区选择了佛山市美家苑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没有与原告续聘,原告认为是被告恶意诋毁原告商誉所致,遂于2020年8月21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其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标准、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恒晖豪庭物业管理服务每年的利润收入构成表,被告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及分工岗位职责、物业费发票、企业信息登记资料、业主委员会业主选聘物业公司意见表、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对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贬损、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恒晖豪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小区的物业管理现状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也有权代表其他业主发表意见。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与恒晖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新兴县恒晖豪庭物业服务合同》后将其业务转由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负责,与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内容相符,另外,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的关于原告二年多换了四任经理、门卫年龄情况、卫生情况等言论,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属于捏造事实。至于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作为小区的业主是最清楚的,并不会因为被告的一些言论而造成影响。因此,原告与恒晖豪庭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能与恒晖豪庭小区续聘是因为恒晖豪庭小区经过业主投票选聘了佛山市美家苑物业公司所致,与原告在业主群中所发表的言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至目前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在微信群中的言论属捏造事实存在名誉侵权的事实,因此,原告以被告恶意诋毁原告商誉,使原告不能续聘恒晖豪庭小区物业管理为由,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请求被告在恒晖豪庭小区张贴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振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伍世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