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容江与何越明、陈友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88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8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容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越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黄容江因与被上诉人陈友琼、何越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容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友琼、何越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友琼、何越明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友琼、何越明没有证据证明805房厕所顶渗漏由黄容江的房屋设施造成。涉案双方均已入住房屋近二十年,陈友琼、何越明在起诉状中明确1年前才开始出现水印。黄容江的房屋同样也有渗水现象,找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推给开发商,黄容江最终自行解决。陈友琼、何越明称厕所渗漏,不问原由就要求黄容江负责维修不合理。黄容江从未对房屋做过改动,负责维修905厕所的工作人员称,渗漏是因楼房公用管道、墙体年久失修或本身建材等原因造成。故805厕所漏水与黄容江无关,陈友琼、何越明主张由黄容江负责修复其厕所受损的天花依据不足。

陈友琼、何越明辩称:1.一审判决正确。2.陈友琼、何越明已尽告知义务,若黄容江尽早修缮则不会出现漏水问题。3.陈友琼、何越明在一审期间本想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但黄容江的代理人潘律师告知黄容江要维修厕所,让陈友琼、何越明不要申请司法鉴定。4.805房厕所虽然已经没有滴水,但墙面仍有水迹,不清楚905房厕所是否已经修缮好。5.本案诉讼费应由黄容江承担。

陈友琼、何越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容江将905房厕所维修好,做好补漏和防漏措施;2.黄容江恢复805房厕所顶原貌;3.诉讼费由黄容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友琼、何越明是佛山市**路*号*座805房的登记产权人,黄容江为佛山市**路*号*座905房的登记产权人,涉案805房与905房相邻。自2017年开始,涉案805房的厕所顶部出现漏水现象,漏水导致805房厕所天花发霉、起皮甚至脱落。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10日,黄容江委托他人自行对905房的厕所进行了维修。

2019年3月18日,一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涉案805房厕所长1.35米、宽1米、高0.35米的天花发霉、起皮,现已不漏水;905房厕所部分马赛克地面改装为陶瓷砖地面,蹲厕改为座厕。黄容江陈述漏水原因为:穿过905厕所的自来水管生锈、漏水,排污管与地漏连接的管道生锈、漏水,导致渗漏到805房天花,黄容江更换了新的管道,为维修敲烂了蹲厕更换了座厕,重新铺了地砖并涂了防水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805房与905房相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805房的厕所出现漏水及天花受损,原因为涉案905房厕所的自来水管、排污管与地漏连接的管道生锈漏水导致水渗漏至805房厕所顶部,漏水导致805房的天花受损。黄容江作为905房的产权人,负有对房屋内的专用管道进行维护的义务,因专用管道漏水导致805房的厕所顶部漏水及天花受损,黄容江应负责维修。现漏水已得到修复,仅805房厕所受损天花未修复,黄容江应对上述受损天花进行修复,一审法院对陈友琼、何越明要求黄容江恢复805房厕所顶原貌的诉请予以支持,陈友琼、何越明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黄容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陈友琼、何越明位于佛山市**路1号一座805房厕所的受损天花;二、驳回陈友琼、何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容江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黄容江没有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陈友琼、何越明向本院提交证据一送905住户告知书复印件,证据二805住户厕所近照复印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陈友琼、何越明提交的证据一不能证明陈友琼、何越明因黄容江于一审期间自行修复漏水问题而未申请司法鉴定查明渗漏原因,本院对其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证据二是陈友琼、何越明单方制作且是复印件,黄容江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905住户厕所仍在漏水,陈友琼、何越明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黄容江是否应修复涉案805房厕所的受损天花。

黄容江上诉主张,805房厕所渗漏是因楼房公用管道、墙体年久失修或本身建材等原因造成,与黄容江的905房无关,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经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时,黄容江明确905房厕所漏水的原因为穿过905房厕所的自来水管生锈、漏水,排污管与地漏连接的管道生锈、漏水,导致渗漏到805房天花。故一审判决认定黄容江作为905房的产权人负有对房屋内的专用管道进行维护的义务,因其专用管道漏水导致805房的厕所顶部漏水及天花受损,应该承担修复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容江未提供证据证明905房厕所漏水系因楼房公用管道、墙体年久失修或本身建材等原因造成,亦与其一审期间的自认相矛盾,故其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容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容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余珂珂

审 判 员徐允贤

审 判 员黄玉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振宇

书 记 员王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