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3号亿利商业大厦21楼2101-2103。
法定代表人:苏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亨,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昌,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西郊(原电线厂)。
法定代表人:苏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亨,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昌,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霭雯,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豪,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骏公司)、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公司)与上诉人周霭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金骏公司、金岸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周霭雯于2020年6月26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均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骏公司、金岸公司、周霭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周霭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3.81元,减半收取7696.91元,由上诉人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98.16元,由上诉人周霭雯负担3098.75元。金骏贸易(国际)有限公司、新兴县金岸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9196.31元,由本院向其清退4598.15元;周霭雯已向本院预交6197.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309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辜恩臻
审判员潘晓璇
审判员贺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迪
书记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