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木伙与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321民初1399号
原告:梁木伙,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平,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城西路2号裕景楼06号房。
负责人:黄泽全。
原告梁木伙与被告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4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3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派驻原告到新兴县新城镇裕景楼担任门卫(保安)工作,口头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主要负责管理裕景楼小区的业务出入登记,维护小区的部分清洁等。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仅支付原告6550元工资(其中2019年10月中旬支付现金2550元,2020年4月22日银行转账4000元),尚欠14450元。经原告多次电话追讨,被告却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44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相关证据到庭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是进驻新兴县********裕景楼小区的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负责人为黄泽全。2019年8月23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每月25日发放等,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门卫(保安),主要负责管理裕景楼小区的业务出入登记、维护小区的部分清洁等,上班和休息的时间由原告与另一名保安两人自行协商安排,分为日班和夜班。原告上班时均通过被告提供的一直沿用的敏泽物业裕景楼(安管部)交接班表来进行交接班。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除收到被告支付的现金工资2550元和转账工资4000元外,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工资1445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能支付。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确认已收取工资6550元。原告提供的户名为原告本人的借记卡账户622*************406的历史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2020年4月22日“黄*全”通过账户“6214673110*****8979”转账了4000元给原告,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被告负责人黄泽全支付给其2019年10月、11月的工资,现被告还拖欠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工资共14450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制作的交接班表显示,在值班当天均会有交班人和接班人分别在对应处签名确认交接班。其中交接班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中的交接班事项处显示有“新上班人梁木伙”。该交接班表记录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其中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交接班人中均有原告梁木伙和另一名保安谢克才的签名确认。在2019年度交接班表最后一页显示了原告梁木伙在业主预交的物业费中借用了650元。
还查明,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一案向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新人社监[2020]53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原告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交接班记录表、工作照片、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4450元是否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雇请原告到新兴县新城镇裕景楼担任保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仅支付了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1月31日的劳务报酬6550元给原告,余下劳务报酬一直未予支付,有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交接班记录表、工作照片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负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劳务报酬,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在被告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借用了650元,即该期间原告的劳务报酬应为12083.33元【(2000元/月×6个月)+(2000元/月÷30天×11天)-65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4450元,其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劳务报酬共12083.33元给原告梁木伙。
二、驳回原告梁木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3元,由被告佛山市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梁荣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贵妍
书 记 员区月洁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