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权、梁志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8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泽权,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志英,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邓燕华,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泽权与被执行人梁志英、邓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852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黄钻贤
执行员林伟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