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权、梁志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执8523号之二/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8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泽权,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志英,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邓燕华,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泽权与被执行人梁志英、邓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852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黄钻贤

执行员林伟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