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龙、蓝世娇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81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晓龙,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罗定市看守所民警,广东省罗定市人,捕前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飞燕,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远,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蓝世娇,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防城区人,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区,捕前租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彩凤,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浮市云安区人,户籍地址云浮市云安区,捕前租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抓获,同年5月2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才清,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捕前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诗红,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晓龙及辩护人赵飞燕、卢远,被告人蓝世娇及其辩护人区志雄,被告人侯彩凤及其辩护人莫衍,被告人周才清及其辩护人陈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晓龙、唐超龙(在逃)等人合伙出资承租下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46号1至5层房屋,经设计装修、购置设备之后冠名为“佳佳养生馆”,再先后雇佣被告人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等人负责在该养生馆内通过“工作报号微信群”、“佳佳聊天微信群”等方式统一调配、安排被告人蓝世娇及所招募的卖淫女熊某、裴某、陈某2、江某、马某、农某等人开展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凌晨查处该窝点,当场捉获被告人蓝世娇、周才清及卖淫嫖娼人员合计14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等人组织多名女性开展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的刑事责任。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晓龙辩解称其不是处于组织者的位置,其只是筹了两万元用于开店,认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有异议,被告人邓晓龙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邓晓龙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告人不是犯意提出者,也不是主要出资者,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管理经营,也没有从中获利,只是到店过问佳佳养生馆的经营情况。三、不能因被告人邓晓龙的身份情况对其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蓝世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蓝世娇构成组织卖淫罪有异议,其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四、蓝世娇属于离异的单身妇女,抚养十岁的男孩,因法律意识淡薄参与本案。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蓝世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侯彩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指控侯彩凤某1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其没有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无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4.被告人仅提供协助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才清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周才清构成组织卖淫罪有异议,被告人依附并受命于卖淫组织者,周才清只是受雇作为普通员工,与卖淫女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指挥、管理、分派卖淫女工作,被告人周才清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晓龙、唐超龙(在逃)等人合伙出资承租下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46号1至5层房屋,经设计装修、购置设备之后冠名为“佳佳养生馆”,再先后雇佣被告人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等人负责在该养生馆内通过“工作报号微信群”、“佳佳聊天微信群”等方式统一调配、安排被告人蓝世娇及所招募的卖淫女熊某、裴某、陈某2、江某、马某、农某等人开展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凌晨查处该窝点,当场查获被告人蓝世娇、周才清及卖淫嫖娼人员合计14人。2018年5月4日,侦查人员通过邓晓龙所在单位的领导以开会为由通知邓晓龙回到单位,后将邓晓龙带走调查。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肇庆市鼎湖区山庄小区将被告人侯彩凤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一)户籍资料、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邓晓龙是罗定市公安局在编民警。
(二)查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2018年4月25日凌晨,罗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派出所民警,在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46号“佳佳养生馆”内查获了涉嫌组织卖淫的蓝世娇、周才清等人。2018年5月4日,罗定市看守所领导电话通知邓晓龙回看守所后,侦查人员将邓晓龙口头传唤到附城派出所问话。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肇庆市鼎湖区山庄小区将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侯彩凤、邹某1、唐某1三人捉获。
(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扣押书证,证明:1.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邓晓龙的华为手机一台(手机号码:138××××****)、EYU手机一台(手机号码:131××××****)、钥匙两条。2.公安机关对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佳佳养生馆”进行检查,在现场一楼大厅搜出了视频监控器一部、计算器一部、对讲机四台、考勤表一张、笔记本五本、收款收据凭证一本、记账单一份、房屋租金收款单四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三星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等物品(上述物品均已作证据保全);在四楼房间的垃圾桶内查获避孕套若干。
(四)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酒店入住表、监控视频,证明:1.被告人邓晓龙、侯彩凤的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2.周才清、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唐某2、唐某1、邹某1的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3.“佳佳养生馆”的工作手机里的微信提现的银行账号绑定的是侯彩凤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嫖客、卖淫女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均无犯罪前科。
(七)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同案人唐某2已被网上追逃。
(八)考勤表、上下钟情况登记表,证明佳佳养生推拿馆技师的上班情况以及客人消费的项目金额情况。
(九)收款收据,证明2018年的2月至4月蓝世娇收取卖淫女缴纳的押金的情况。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佳佳养生馆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四、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对蓝世娇、邓晓龙、侯彩凤、邹某1、周才清等人的手机进行电子勘验,并收集了手机内数据。其中在蓝世娇手机中提取到录音一份,经各被告人确认,该录音是蓝世娇向邓晓龙投诉技师管理问题,邓晓龙对此作出指示。
五、证人证言
(一)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25日凌晨,我与同事林某2一起去佳佳养生馆嫖娼,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及30岁左右的女子接待了我们,向我们介绍了358元、558元的性服务并安排我们到四楼的房间,后来我就与一名女子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
林某1指认出在佳佳养生馆与一名外省女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的安全套。
(二)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25日凌晨,我同事林某1说请我去按摩,我们去到佳佳养生馆后,前台就带我们去到四楼的房间,然后一名黄色连衣裙的技师就帮我冲凉、按摩和做爱,出到门口我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经对照片辨认,林某2辨认出农某是2018年4月25日凌晨在佳佳养生推拿馆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女子。
(三)证人邹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4日晚上22时左右,我与朋友陈某1、谭某打算去佳佳养生嫖娼,进去后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就对我们说了消费价格最低是388元,后来我因为害怕没有参与嫖娼。
(四)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25日凌晨,我与谭某、邹某2、李某吃宵夜,吃完宵夜后李某就说佳佳养生馆有色情服务,然后我们就开车前往,前台的服务员就向我们介绍消费情况,然后有两个技师下来,谭某挑选了一个技师进入了房间,另一个技师就带我去隔壁房间,因为我觉得房间太差就没有进去,然后我去厕所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邹某2没有挑选技师为他提供色情服务。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裴某就是在佳佳养生推拿馆带他去房间的技师。
(五)证人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5日凌晨,我和朋友陈某1、邹某2去佳佳按摩推拿馆找人按摩,我们三个人一起来到佳佳按摩推拿馆,然后就有人向我们介绍性服务,我就挑了358元的服务,技师刚锁门准备帮我服务的时候就有公安机关来查处了。
经对照片辨认,谭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在佳佳养生推拿馆303房为其提供卖淫服务的女子;辨认出蓝世娇就是在佳佳养生推拿馆向其介绍卖淫服务的女子。
(六)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5日0时我经过佳佳养生馆,一名男子就向我介绍服务并带我到3楼301房,我就选择了188元的项目,然后技师就帮我按摩和打飞机(手淫),结束后我就去洗澡,然后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
经对照片辨认,张某辨认出熊某就是帮他打飞机(手淫)的女子。
(七)证人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4日23时45分许,我为一名客人提供手淫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7年农历12月份,“娇娇”通过手机微信联系我叫我来罗定市挣钱。2018年4月16日我来到了罗定市佳佳养生推拿馆进行工作。我在推拿馆工作没有底薪,工作安排是在“佳佳聊天群”通知的,有客人到店就在“佳佳聊天群”上通知,谁愿意“上钟”(提供性服务)就谁上的。我在罗定市佳佳养生推拿馆里面担任技师工作,工号是22,技师的服务有:188元、358元、558元、688元、988元这些价格的服务,其中188元的服务是推油和“打飞机”(手淫)、358元以上的服务就是与男顾客发生性交易行为。我在佳佳养生馆接过大概有十多个男顾客,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共拿到了二千多元工资。
我听其他女技师说过,邓晓龙、“小龙哥”、唐某1都是罗定市佳佳养生推拿馆的老板。佳佳养生推拿馆的管理人员有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其中蓝世娇是负责带客上楼,介绍新的女技师来佳佳养生推拿馆上班,也做女技师的工作,收取客人现金或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服务费用;侯彩凤负责开门,做饭,带客上楼,用佳佳养生推拿馆的工作手机发工资给我们女技师,收取客人现金或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服务费用;周才清负责带客上楼,做宵夜,收取客人现金或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服务费用;邹某1负责买佳佳养生推拿馆的生活设施的维护工作。
经对照片辨认,熊某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才哥”是周才清,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辨认出“费某”是唐某1。并对佳佳养生馆视频截图的人员、手机截图中工作报号群的记录情况及微信交易情况、考勤表及上钟表进行了指认。
(八)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2018年4月24日晚,我和陈某2从广州市来到罗定市佳佳养生推拿馆,一个绰号叫“小不点”的女人招待我们。后我在佳佳养生推拿馆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我刚到这间店工作不久,具体的收款项目与价格我不清楚,我听其他女技师说过老板是“大龙哥”、“小龙哥”,我没有见过这两个人。
经对照片辨认,马某辨认出“小不点”是蓝世娇,并对其手机微信信息及涉案聊天记录信息进行了指认。
(九)证人陈某2的证言、指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4日晚上21时,我和马某从广州去到罗定市佳佳养生推拿馆,我们和“娇娇”一起出去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娇娇”就叫我们加入“佳佳聊天群”、“工作报号群”,我加了“娇娇”为微信好友,“娇娇”在微信上教我如何在佳佳养生馆给男客人提供性服务,还有服务收费标准。我们吃完宵夜后就回到佳佳养生馆开始工作,后来一名男子来到说要按摩,我和这名男子进入房内还没说价钱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陈某2对其手机微信信息及涉案相关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
(十)证人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5日凌晨12时许,我在罗定市佳佳按摩推拿馆帮客人按摩及提供性服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警察在现场扣押了我和客人的手机,还有我的工包和垃圾袋及已使用过的避孕套。是一名郑姓朋友叫我来到罗定后与侯彩凤联系,侯彩凤就带我到佳佳养生馆上班。
邓晓龙、唐某2、唐某1是佳佳养生推拿馆的老板,他们平时经常来佳佳养生推拿馆的。佳佳养生推拿馆的管理人有蓝世娇,负责介绍新的女技师来佳佳养生推拿馆工作、带客上楼,有时会支付工资给技师及做女技师提供性服务;侯彩凤负责白天开门营业,时间是下午15时左右至晚上24时,负责带客上楼、登记考勤表、发工资给女技师;周才清晚上24时接班,帮技师煮宵夜、带客上楼;邹某1负责佳佳养生馆日常电器的维修。女技师在工作期间外出,是需要向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他们请假的。女技师是没有底薪的,只有每做一次服务,然后从中抽取提成,每个月要交300元管理费给佳佳养生推拿馆的。
经对照片辨认,农某辨认出佳佳养生馆的股东之一“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小龙哥”是唐某2,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才哥”是周才清,辨认出“费某”是唐某1,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
农某对其手机微信信息及涉案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信息、考勤表进行了指认。
(十一)证人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蓝世娇介绍我到罗定市佳佳按摩推拿馆工作,工作内容是推拿按摩和“打飞机”(手淫),还有“一条龙”服务,其中包括向客人提供推油和性行为服务。在佳佳按摩推拿馆从事卖淫服务的女子现在大概10个人左右,最多的时候有15个,我们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我们建立了两个微信群,一个叫“工作报号群”,另外一个叫“佳佳聊天群”,是用于联系及通知上下钟用的。我在佳佳养生推拿馆的工号是66,蓝世娇也是技师之一,负责管理我们技师、带客上楼、有时候会帮忙收男顾客的钱及介绍新的技师来佳佳养生推拿馆工作;侯彩凤负责管账、带客上楼、发工资给我们、帮收钱的工作;“才哥”是负责煮宵夜、带客人上楼、打扫卫生、帮收钱的工作。佳佳养生馆的老板是邓晓龙、“小龙哥”、“真真”“费某”、蓝世娇、“光头佬”。蓝世娇对我说过邓晓龙是公职人员,邓晓龙每天凌晨02时许都会过来佳佳养生推拿馆,邓晓龙让我们技师安心工作,他会确保安全。邓晓龙有提出过要加强女技师外出请假的管理。佳佳养生馆的老板们授权给蓝世娇给我们女技师开会,强调服务时一定要求男顾客戴避孕套,上钟时间不能偷钟,技师外出必须请假等内容。
经对照片辨认,江某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并对其手机微信信息及涉案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信息、视频截图中的人员情况进行了指认。
(十二)证人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在2018年春节后不久就来过佳佳养生推拿馆工作,不久后又回广州。2018年4月23日我再回到佳佳养生推拿馆继续工作。我来到佳佳养生推拿馆后加入了两个微信群,蓝世娇在微信上面向我介绍按摩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我们技师收取提成的情况,并告诉我工号是68号,是通过工号为8号的技师介绍过来的,在佳佳养生按摩推拿馆期间包吃包住的。佳佳养生推拿馆的管理人员有侯彩凤、蓝世娇、周才清。蓝世娇对我说过,佳佳养生馆的后台很硬,已经在外面打好了关系。侯彩凤通过微信支付给我的工资,具体多少工资我忘记了。
经对照片辨认,裴某辨认出侯彩凤是在佳佳养生馆支付工资给她的“凤凤”,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在佳佳养生馆收钱的“才哥”是周才清。裴某对其手机微信信息、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信息进行了指认。
(十三)证人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罗定市罗城街道红岗西路46号屋的产权是我侄子黄某2、黄某3两人共同所有的,他们叫我把房子出租用于还债。该房屋现在租给了邱某和陈某4两人,是2017年10月18日向我租赁房屋的,租期为五年,租金每月3200元。签合同的时候,他们两人一起来签名的,说是合股做生意,后来就挂了佳佳养生推拿馆的招牌,据我所知他们是做推拿的。我是向“凤某2”收取租金的,我平时经常外出,没有留意佳佳养生推拿馆有什么人出入。
经对照片辨认,黄某1辨认出邱某。
(十四)证人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一个姓唐的“龙哥”叫我去佳佳养生馆装修,“光头佬”、“大龙哥”、邹某1、陈某4这几个人经常过来监督装修进度,佳佳养生馆在2018年1月底开张,开张的时候是“光头佬”在大鹏酒店沐足城叫女技师(卖淫女)过来佳佳养生馆。
2018年3月4日,唐某2就叫我回佳佳养生馆在前台工作,那时蓝世娇是负责管理佳佳养生馆的女技师,蓝世娇是通过“佳佳聊天群”和“工作报号群”这两个微信群来管理和安排女技师们工作的。我是在一楼前台坐着,看见有男顾客到店就带男顾客到二楼给蓝世娇接应,具体客人需要什么服务项目就由蓝世娇和客人介绍,具体有358元,458元,558元,658元和888元这几个收费档次,这些收费档次都提供性服务的,服务内容有所不同。后来因账目问题我和蓝世娇发生了争执,蓝世娇就通知了邓晓龙过来,邓晓龙就和蓝世娇、侯彩凤、唐某2开会商量开除我。第二天我就被开除了。邓晓龙在3月4日晚凌晨来到佳佳养生馆拿技师上钟表看,然后在佳佳养生馆一楼坐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走了,当时蓝世娇也在场和他聊天。
经对照片辨认,陈某3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佳佳养生馆的老板“阿龙”是唐某2,辨认出在佳佳养生馆管理卖淫女的“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在佳佳养生馆管理钱的“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与房东签合同的“少龙”是陈某4,辨认出佳佳养生馆的人员“真真”是邹某1。陈某3指认出佳佳养生馆一楼监控截图中的邹某1、蓝世娇、唐某1、邓晓龙、唐某2。
(十五)证人邹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唐某2是我姐夫。2017年11月我在佳佳养生馆做装修,装修期间我看到唐某2、唐某1、梁某2、邓晓龙经常一起讨论装修布置的问题。开业后,唐某2与邓晓龙经常在佳佳养生馆同“凤某2”、蓝世娇她们商量佳佳养生馆的事情,在一楼前台查看技师上落钟的登记表,上二楼同技师等人商量有关佳佳养生馆的事,我就负责水电维护。装修的款项是唐某2支付给我的。周才清是2018年3月20日经我介绍到佳佳养生馆工作的,他做什么工作我不清楚。平时有客人来到一楼,是蓝世娇把客人带上二楼。蓝世娇拉我进过“佳佳聊天群”和“佳佳工作群”,主要是闲聊和女技师上班报钟的,我进这两个群是为了撩女孩子的。佳佳养生推拿馆做按摩推油的,但我听说有卖淫的服务。
经对照片辨认,邹某1辨认出“费某”是唐某1,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光头佬”是梁某1。
(十六)证人唐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年底我在“佳佳养生推拿馆”做装修,是我堂兄唐某2叫我去的,他给我结算工资。我在“佳佳养生推拿馆”没有股份,平时只是在那里玩,喝茶聊天。“娇娇”是管理技师上下钟的,有时会安排我做装修和维护的事情。“才哥”负责招呼客人,有时会带客人上楼给技师服务。我有加入佳佳养生推拿馆的两个微信群,在群里有看到女技师报上下钟和收钱。
佳佳养生馆在2018年春节前开始组织卖淫女在店内卖淫的,直到4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佳佳养生推拿馆当晚被查处后,唐某2打电话给我,让我退出微信群并出外避风头。邓晓龙就告诉我和邹某1说蓝世娇和周才清被查处了,让我们不要说佳佳养生馆的事。据我所知,梁某1是佳佳养生馆的股东,后来与蓝世娇发生矛盾就不再联系了。
经对照片辨认,唐某1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光头佬”是梁某1,辨认出邹某1、唐某2。
(十七)证人梁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没有组织卖淫,我与佳佳养生馆的娇娇有联系,也认识“阿凤”,我去过几次佳佳养生馆喝茶聊天,但我不清楚佳佳养生馆是谁经营,我没有入股佳佳养生馆。
经对照片辨认,梁某1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唐某1、唐某2、邓晓龙。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邓晓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份,我的同学梁某1打电话给我,让大家筹钱经营按摩店,我就投入了2万元现金入股,另外唐某2、陈某5各入股2万元,梁某1、邹某1各入股1.5万元,唐某1入股4万元。装修好准备营业后起名“佳佳养生馆”。梁某1负责找技师,并叫蓝世娇帮管理养生馆的技师,唐某2安排了候彩凤负责搞卫生、煮饭、收钱,邹某1叫周才清来前台上班、收钱带客。佳佳养生馆的收支由周才清、候彩凤、蓝世娇负责,结好数后将收到的钱交给侯彩凤。因为唐某2是佳佳养生馆的大股东,所以侯彩凤把钱全部交给唐某2,佳佳养生馆没有分过红。陈某5后来取回他入股的2万元去了广州,梁某1因为收支问题与唐某2产生矛盾后就退出了。我只是去养生馆看经营收入情况,我没有管理卖淫女和查账,平时会到“佳佳养生馆”一楼饮茶聊天。我与蓝世娇的短信聊天内容,是蓝世娇问我怎样经营好佳佳养生馆,然后我给她提的意见。
经对照片辨认,邓晓龙辨认出梁某1;辨认出“亚兵”是唐某1,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辨认出唐某2、陈某4。邓晓龙指认出佳佳养生馆视频监控截图中的本人。
(二)被告人蓝世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佳佳养生推拿馆是2018年2月上旬开始营业的,除了一般的按摩服务外,客人还可以同店内的按摩女子进行性交易,有358元、558元的特殊服务。佳佳养生馆的真正老板是唐某2,我未有股份时是在佳佳养生馆做技师,后来梁某1因为与唐某2发生争吵就退股了,我就接手他20%的股份,后来因为赚不到钱,我就向唐某2提出要5%的股份,加上每个月5000元工资及每个月都会收取女技师每人300元管理费。另外邓晓龙也是养生馆的老板,至于占几成股份我不清楚。我有向邓晓龙投诉有技师不听话,邓晓龙就说要技师吃完饭就按时回佳佳上班,不听话的就让她们走。
我对佳佳养生馆的技师是有规矩要求的,平时要求技师晚上20时吃完饭就要在佳佳养生馆上班,没有客人来的时候也要在佳佳养生馆等着,一直到次日6时才能下班。规定技师和客人做性交易时必须戴避孕套,平时上班时间要求搞好房间卫生,这些规矩是我制定下来的。客人消费的钱没有固定谁来收的,有时上钟的技师收取,有时前台的服务员收取的,收取的钱会全部交给侯彩凤,前台收款的微信号是侯彩凤的。佳佳养生推拿馆的工作人员全部人的工资都是由侯彩凤发放的。侯彩凤上早班,时间为14时至23时,我和周才清上晚班,时间为23时至次日上午6时,周才清是邹某1叫回来上班的,因为我晚上一个人上夜班,我就让邹某1找人来陪我上夜班。邹某1负责佳佳养生馆的水电设备维护的,邹某1和唐某1是老板唐某2的亲戚,唐某2安排他们到佳佳养生馆帮忙的。拉他们两人进微信群是为了让他们关注到店内的经营情况,有客人来闹事的时候可以及时帮忙。
经对照片辨认,蓝世娇辨认出“小龙哥”是唐某2,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辨认出“才哥”是周才清,辨认出“凤某2”是侯彩凤,辨认出“费某”是唐某1,辨认出“光头佬”是梁某1。蓝世娇对佳佳养生馆监控视频截图中的邓晓龙、周才清、侯彩凤、邹某1、唐某2、卖淫女及其本人进行了指认,并对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
(三)被告人侯彩凤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春节前,“龙哥”叫我去佳佳养生馆帮忙煮饭,搞卫生,后来因为蓝世娇忙不过来,我就负责记账、收钱带客人上楼找技师,并在群上安排技师下楼接客等工作。佳佳养生馆实际是容留妇女卖淫的,我上班时在前台负责收款,有客人到来就带客人上三、四楼,平时这些卖淫女都在三、四楼,卖淫女都是蓝世娇叫来的,平时也是蓝世娇管理卖淫女的。每天下班我会与蓝世娇对好数,将钱汇总后统一汇入佳佳养生馆的工作微信账户(该账户绑定我本人的银行卡),同时每天发放提成给卖淫女,每隔十天就将钱汇给唐某2,因为邓晓龙、蓝世娇、唐某2和我一起在大厅的时候,邓晓龙对我说收到的钱先交给唐某2用来结清装修款,我共转钱给唐某26次,共3万5千元。
邓晓龙经常到佳佳养生馆问我经营情况,并主动到收银台上拿上钟出勤表看。养生馆的老板是邓晓龙和唐某2,平时有什么事解决不了,娇娇也要请示唐某2,或与他商量,平时的获利也都交给唐某2。唐某2对我们说佳佳养生馆的大小事都由蓝世娇负责,我听蓝世娇说她在佳佳有25%的股份,至于其他人占多少股份我不清楚。
经对照片辨认,侯彩凤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光头佬”是梁某1,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辨认出“费某”是唐某1。经指认,侯彩凤对佳佳养生馆监控视频截图中的邓晓龙、周才清、蓝世娇、邹某1、唐某2、卖淫女及其本人进行了指认。对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
(四)被告人周才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3月30日,邹某1叫我去佳佳养生馆上班,我来养生馆工作还不到一个月,还没有领过工资。我的工作主要是负责煮饭和宵夜给养生馆的技师吃,平时有顾客来推拿馆消费的话,我就负责在微信群上通知技师,蓝世娇就会下楼带客人上楼并安排女技师进行性服务。平时是由蓝世娇接待客人,有时蓝世娇不在场才由我接待客人的,我会告诉客人服务的价格及内容。我加入了两个微信群,一个叫“佳佳聊天群”,一个叫“工作报号群”,是用于聊天、通知上班、报告上下钟情况及价格情况,女技师会在微信群上说明什么时候开始上钟进行服务,然后我就会在上钟登记表上写好上钟的时间与女技师工号、服务金额。
侯彩凤、蓝世娇是佳佳养生馆的管理人员,侯彩凤负责佳佳养生推拿馆日间开门营业,带客人上楼、支付工资给员工、收取客户消费的服务金额、管理佳佳养生推拿馆的账目;蓝世娇负责管理佳佳养生推拿馆的女技师,也会介绍其他新的女技师来佳佳养生馆工作,偶尔也会自己做女技师的工作(为客人进行性服务)、帮带客人上楼及收钱。我不清楚蓝世娇、侯彩凤她们是否在佳佳养生推拿馆投资了股份,佳佳养生推拿馆的女技师每人每月都要上交300元给蓝世娇作为管理费用,这是她个人收取的。
邓晓龙经常来到佳佳养生推拿馆与蓝世娇交谈并到一楼大厅前台拿上钟登记表查看,经常打电话给我了解佳佳养生推拿馆的营业情况。邓晓龙有与蓝世娇说过要管好技师,不能在营业时间外出,外出必须请假。
经对照片辨认,周才清辨认出“大龙哥”是邓晓龙,辨认出“小龙哥”是唐某2,辨认出“娇娇”是蓝世娇,辨认出“凤凤”是侯彩凤,辨认出“真真”是邹某1,辨认出“废兵”是唐某1。周才清对佳佳养生馆监控视频截图中的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邹某1、唐某2、卖淫女及其本人进行了指认,并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收款收据、佳佳养生馆17年12月份至3月份房租以及手机话费收据、水电费发票、卫生费发票、房屋租赁协议书进行了指认。
被告人邓晓龙的辩护人提交了村委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各一份作为证据,证明邓晓龙母亲的身体情况。被告人蓝世娇的辩护人提交了村委证明一份作为证据,证明蓝世娇的家庭情况。鉴于上述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组织多名女性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侯彩凤、周才清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侯彩凤、周才清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院评判如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佳佳养生馆”是经营卖淫活动的窝点。其中被告人邓晓龙参与出资建立该卖淫窝点,其是股东之一,对于卖淫人员的管理亦有参谋决策的作用;被告人蓝世娇直接负责招募和管理卖淫人员,并持有“佳佳养生馆”的股份,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被告人侯彩凤、周才清均是受雇佣而加入涉案卖淫窝点,负责招待、收钱记账等工作,为被告人邓晓龙等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鉴于侯彩凤、周才清并无组织、管理的行为,对其二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对于被告人邓晓龙的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晓龙经其单位的领导通知回到单位后被侦查人员带走调查,其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属自动投案,故其不构成自首。四被告人均是初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别,结合各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均不予适用缓刑。扣押到被告人邓晓龙的手机两台和钥匙两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邓晓龙、蓝世娇、侯彩凤、周才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晓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蓝世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5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三、被告人侯彩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四、被告人周才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亮
审判员韦栋梁
人民陪审员陈汉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灿强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