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辉、李丽珍与邓阳发、魏元、范昭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7397号/
秦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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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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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7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辉,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珍,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元,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阳发,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审被告:范昭信,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上诉人江辉、李丽珍因与被上诉人魏元、邓阳发以及原审被告范昭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辉、李丽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辉、李丽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辉、李丽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辉、李丽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3.44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禤敏婷

审判员陈星星

审判员侯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家欣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