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华与刘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21民初1034号
原告:李英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李月平,均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恩辉,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原告李英华诉被告刘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英华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华以其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莎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