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勇玲、苏志辉、黄艳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3民终614号/
秦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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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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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斌。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权熙,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芬芳,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星,广东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贵,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勇玲,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辉,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艳,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

上诉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权熙、梁芬芳、苏志贵、梁勇玲、苏志辉、黄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95元,减半收取212.47元,由上诉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晓红

审判员陈阳

审判员董振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梓叶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