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英与周敏、田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7699号
原告:李文英,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敏,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田向阳,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原告李文英与被告周敏、田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文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文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景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