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35号之一/
秦增添

秦增添

刑事辩护
执业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103号1幢2A| 律所咨询电话: 19241763092

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21民初1435号之一

原告:李某,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静,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某1,男,200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黄某2,男,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谭某,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1、黄某2、谭某在继承黄某3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清偿黄某3所负原告李某个人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46000元(以月利率2%的比例计至2020年2月29日,利息金额为42013.33元),共计人民币272013.33元;2.判令被告黄某1、黄某2、谭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李某是黄某3雇请的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建设工程资料整理、财物、行政沟通联系等工作。在受聘工作期间,黄某3因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于2019年5月4日向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23万元,黄某3本人手书“借据”给原告收执作凭。黄某3在“借据”确认:本借款月利息为2%,待工程款到款时在工程款中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至原告起诉之日,黄某3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被告黄某1是黄某3的儿子,被告黄某2是黄某3的父亲,被告谭某是黄某3的母亲。黄某3于2019年10月12日因病去世,三被告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黄某3的遗产,依法应当承担对黄某3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综上,三被告作为债务人黄某3的继承人,对原告负有还款义务,但其没有积极主动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谭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黄某1、黄某2、谭某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刘春春

审判员梁恒

人民陪审员梁钰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梁秋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