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冠维、何超荣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1民初2116号
原告:彭冠维,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妍,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何超荣,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被告:何石金,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冠维与被告何超荣、何石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11月1日,原告彭冠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苏红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冠维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冠维负担;剩余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彭冠维。
审判长练洪森
人民陪审员潘其婷
人民陪审员冯雪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欧晓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