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其与叶贤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21民初787号
原告:梁炳其,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平,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贤生,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队。
原告梁炳其与被告叶贤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炳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炳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