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秀娴、梁祖业、欧国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5321民初2286号/
秦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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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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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2286号

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静,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秀娴,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被告:梁祖业,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被告:欧国林,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路。

被告:梁秀卿,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路。

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秀娴、梁祖业、欧国林、梁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陈钦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甘海怡

书 记 员秦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