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灼荧、陈成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1民初1932号
原告:叶灼荧,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妍,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成鸾,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江市阳西县。
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罗定市素龙街道兴华三路290号一层第2卡。
法定代表人:陈成鸾。
被告:梁炳健,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叶灼荧与被告陈成鸾、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梁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叶灼荧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灼荧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灼荧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10元,由原告叶灼荧负担。
审判员余洁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欧紫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