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灼荧、陈成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321民初1932号/
秦增添

秦增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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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1民初1932号

原告:叶灼荧,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妍,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成鸾,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江市阳西县。

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罗定市素龙街道兴华三路290号一层第2卡。

法定代表人:陈成鸾。

被告:梁炳健,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叶灼荧与被告陈成鸾、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梁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叶灼荧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灼荧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灼荧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10元,由原告叶灼荧负担。

审判员余洁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欧紫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