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钧铭、袁浩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7953号
原告:甘钧铭,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浩然,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甘钧铭与被告袁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甘钧铭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钧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