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钧铭、袁浩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7953号/
秦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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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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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7953号

原告:甘钧铭,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浩然,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甘钧铭与被告袁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甘钧铭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钧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