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共69条,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五个部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行业导向看,该征求意见稿围绕《民法典》担保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释放出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担保从属性、规范公司及分支机构担保审查、完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回应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交易安排等信号。对于飞机融资等涉及多方权利安排、担保结构复杂、资产流动性较强的项目而言,担保效力认定、登记公示、权利实现路径和争议解决机制,均可能因规则细化而产生新的关注重点。
我们团队持续关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立法与司法动向。此前,我们已对分布于《民法典》中的担保领域法条进行梳理,并发布《民法典担保领域的变化对飞机融资项目开展的启示》一文,从担保变化角度分析其对飞机融资项目开展的参考意义,以期更好指导日常业务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相关安排。
在此基础上,结合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我们对前述文章内容进行了增补,选取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规定展开评述,并以表格形式对比梳理《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条文,形成“文章中涉及的《民法典》的规定与新的《征求意见稿》担保领域条文对比表”。相关研究重点涵盖担保范围的从属性、独立保函效力认定、非营利性学校及医疗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物上担保人参照适用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效力、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价款优先权、留置权与动产实际权利人返还请求、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以及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等问题。
结合飞机融资项目实际,我们特别关注部分规则可能带来的实务影响。例如,航空公司占用并送修的飞机或发动机等动产,可能并不属于航空公司所有,若维修厂基于合法占有行使留置权,动产实际权利人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在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则下可能受到限制,后续正式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值得持续跟踪。又如,担保物权人自行折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约定效力,仲裁条款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衔接,以及以诉讼方式主张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列被告安排等,也会影响项目权利实现路径的选择。这些内容均需在后续项目开展中审慎评估、动态更新。
围绕上述规则变化,我们团队后续将从以下方面持续优化专业研究与业务支持:一是密切跟踪正式司法解释出台情况,及时更新研究文章、条文对比和实务提示;二是在日常项目开展中,将担保从属性、独立保函、公司决议例外、分支机构担保、动产抵押登记、价款优先权、非典型担保等纳入重点关注范围;三是结合飞机融资项目特点,审慎评估担保安排、登记公示、权利实现程序及争议解决条款的适配性;四是把规则变化转化为项目参与方更易理解的参考信息,帮助相关方准确把握司法态度,提升合规管理与风险应对能力。
我们期待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尽快落地,并将继续秉持合规、审慎、专业的理念,紧跟行业标准与司法动向,深耕融资项目相关业务,为债权人权利保护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